关于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09-05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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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名称 | 关于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事项代码 | 处罚-00939-000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部门名称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部门编码 | 33078154 |
实施机关名称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实施机关编码 | 11330781691281859G |
实施机关性质 | 法定机关 | 牵头处(科)室 | 无 |
监管层级 | 区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期限 |
监管对象主项 |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 监管对象子项 |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
权力属性 | 法定权力 | 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职责边界清单 |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