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09-05 14:49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监管事项名称 | 关于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事项代码 | 处罚-04995-000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部门名称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部门编码 | 33078154 |
实施机关名称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实施机关编码 | 11330781691281859G |
实施机关性质 | 法定机关 | 牵头处(科)室 | 无 |
监管层级 | 区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期限 |
监管对象主项 |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 监管对象子项 |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
权力属性 | 法定权力 | 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2.《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以处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 ||
职责边界清单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2.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擅自砍伐城市树木”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