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 2023-09-04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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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办公地址兰溪市兰江街道朝晖路1333号
公开电话0579-88906289
办公时间冬令时: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工作日)夏令时:8:30-11:30,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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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金华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兰溪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市城市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牌子。

第三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以更大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牵头协调和解决“部门专业执法+综合行政执法+联合执法”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推进和完善全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方案并督促落实。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起草本市实行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相关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具体实施。

(二)承担市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划分,并监督实施。协调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执法配合有关事宜。承担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间和领域内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调。

(三)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制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并督促落实。统筹推进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负责实施“智慧城市管理”工作,加强与“基层治理四平台”的对接。协调和监督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的重大案件处置和跨区域执法工作。

(四)负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各项城市管理方案。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各部门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城市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部门在城市管理方面的关系以及在城市管理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引导和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

(五)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起草和实施有关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标准,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实施城市设施、市容环卫、公用事业等专项规划。参与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以及初步设计的审查、竣工验收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乡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和环卫行业指导工作。负责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七)负责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标志(牌匾)及建筑物、公共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的经营性占用管理。参与对城区停车场(点)的设置管理。

(八)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制定城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城市园林专项规划。负责制定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标准和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监督与指导。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负责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城区树木移植(砍伐)、绿地占用等的审批。负责城市公园管理。

(九)负责城区内家畜家禽、犬类在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

(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集中行使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土地和矿产资源、建筑业、房地产业、人防(民防)、水行政、安全生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陆域渔政、林政、教育、商务、旅游、价格、体育管理等21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以上21个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的划转,按照“成熟一项、划转一项”的原则,根据中央和省、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要求,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告后确定。

(十一)承担省人民政府决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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