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部门文件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173379010XA/2023-106034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成立兰溪市公职律师中心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23-06-3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成立兰溪市公职律师中心的通知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 2023-07-06  10:34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兰溪法治建设方面的先锋模范作用,盘活法律服务人才,激发公职律师活力,创新落实公职律师统筹使用机制,更好地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提供法律服务,为全市储备专业法治人才,赋能“新时代典型工业城市”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浙司〔2021〕124号)《兰溪市关于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兰政办发〔2023〕1号)等有关规定,现决定成立兰溪市公职律师中心。

一、机构设立

主  任:陈焕进  兰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常务副主任:倪红光  兰溪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商  莹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主任:董兼明  兰溪市柏社乡人民政府、公职律师

郭海峰  兰溪市卫生健康局、公职律师

沈鑫奕  兰溪市梅江镇人民政府、公职律师

董晓明  中共兰溪市委政法委员会、公职律师

陈炎升  兰溪市司法局、公职律师

杨  诚  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职律师

成  员:首批入驻中心的公职律师41人(附件1)

兰溪市公职律师中心设在兰溪市司法局,由司法局进行中心管理、业务指导等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兰溪市公职律师中心负责公职律师的跨部门调配使用、人员管理、业务培训、监督考核等工作,指导协调公职律师从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法律事务,依照《兰溪市公职律师中心工作规则》(附件2)开展日常工作。

三、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季度听取公职律师代表关于履职情况和中心运行的意见和建议,每半年召开工作例会,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相关问题。

(二)会商制度:对涉及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或临时交办的重点任务,由中心主任召集专题会议进行研讨。

(三)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工作实际或公职律师个人情况对入驻的公职律师、分组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宣传制度:各工作组可结合本组工作内容,向中心协调处报送工作信息,向《法治兰溪简报》投稿,专题宣传公职律师工作动态、经验做法、成果案例等。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心秉持“司法局牵头组织、公职律师自我管理、律协专业支撑”的运行架构,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发挥公职律师作用的重要性认识,激发本单位公职律师活力,深挖公职律师潜力,配合中心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强化工作保障。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要完善公职律师激励制度,为公职律师开展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保障,对勤勉尽责、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在绩效考评、人才推选方面优先推荐,提高公职律师参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本部门重点工作、惠及群众和企业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积极性。

(三)加大宣传力度。 公职律师及所在单位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加大公职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等方面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职律师工作的知晓度。市司法局建立公职律师履职档案,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提高公职律师的美誉度。

中共兰溪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  日

附件1

2023年兰溪市公职律师中心入驻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序号

姓名

执业机构

联系电话

执业时间

1

陈娴

市政府办公室(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18267066121

2022年1月5日

2

郭宪明

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13566741305

2018年7月4日

3

王胜峰

兰溪市公安局

13905898595

2022年12月8日

4

张旭生

兰溪市公安局

13957984872

2022年12月8日

5

沈昂兴

兰溪市公安局

15005796005

2021年1月5日

6

朱  诚

兰溪市公安局

13819928076

2022年12月13日

7

叶勇敢

兰溪市公安局

13588630048

2022年12月8日

8

陈炎升

兰溪市司法局

13858997126

2014年9月25日

9

赵筱薇

兰溪市司法局

18705793617

2017年8月9日

10

周国飞

兰溪市司法局

13867968557

2017年8月9日

11

李冬莹

兰溪市司法局

15757133010

2020年6月17日

12

方莉莎

兰溪市司法局

13957978262

2020年6月19日

13

李广坤

兰溪市司法局

18258959229

2020年12月21日

14

范颖洁

兰溪市司法局

15168472012

2022年2月24日

15

郑明帅

兰溪市司法局

15058551059

2022年2月24日

16

江向南

兰溪市司法局

18357905157

2022年11月30日

17

张卫月

兰溪市司法局

15157928199

2023年1月29日

18

李绪英

兰溪市财政局

18367993604

2022年3月30日

19

杨  诚

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257936352

2016年12月9日

20

姚叶梅

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068070860

2020年6月28日

21

杨熙和

兰溪市交通局

18757808895

2022年3月29日

22

江强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3566906001

1999年8月1日

23

陈建飞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5068070058

2003年11月14日

24

徐彤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8257053062

2020年9月22日

25

方显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8858920529

2021年4月23日

26

麻倩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5167974568

2022年3月15日

27

何国胜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5105898441

2022年3月15日

28

林晓海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5058559510

2021年4月23日

29

周理严

兰溪市农业农村局

13858999267

2020年12月21日

30

李安

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8358007289

2021年1月5日

31

许雯佳

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3588664439

2022年2月24日

32

舒俊皓

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8248535714

2022年3月30日

33

蔡磊

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5067935128

2022年2月24日

34

吴健

市教育局

18458051449

2022年11月9日

35

吴晶

中共兰溪市委办公室

15257904662

2021年5月18日

36

董晓明

中共兰溪市委政法委员会

13958463854

2016年6月15日

37

陈莹

中共兰溪市委政法委员会

18869934893

2022年11月30日

38

沈鑫奕

兰溪市梅江镇人民政府

15705797790

2019年6月22日

39

郭海峰

兰溪市卫生健康局

13566906022

2014年9月25日

40

董兼明

兰溪市柏社乡人民政府

13706899958

2020年6月28日

41

诸葛晓健

兰溪市改革办

15957999166

2022年12月13日

附件2

兰溪市公职律师中心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部署要求,推进公职律师全覆盖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浙司〔2021〕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公职律师”,是指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公职人员。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优化公职律师作用,更好地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市级公职律师人才库,成立市公职律师中心负责公职律师的跨部门调配使用、人员管理、业务培训、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公职律师中心指导协调公职律师从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法律事务: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各级组织的立法调研、论证和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座谈会;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

(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五)参与重大执法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参与本单位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承办所在单位或市公职律师中心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律师法》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律师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三)公职律师参加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担任公职律师的执业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所在单位的日常管理、律师年度考核;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执业监督;

(二)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三)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四)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自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研讨交流等活动;

(六)《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职律师接受市公职律师中心统筹调配办理法律事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安排参加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的,或者接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受前款第四项的限制。

第七条 全市公职律师遵循自愿原则,入驻市公职律师中心,入驻中心的公职律师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办颁发聘书,聘期两年,聘期届满,如公职律师未提出解聘申请的,自动续聘。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单位可向市公职律师中心提出法律服务申请,市公职律师中心根据申请部门单位法律服务需求,综合考虑公职律师专业特长、使用频次等因素,协调相关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填写公职律师指派单,为申请部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条  公职律师接受指派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及时做好工作对接,保守工作秘密;指派任务完成后,及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并制作办结情况说明,向市公职律师中心报告。

第十条  公职律师中心应当定期听取公职律师的工作意见、建议,为公职律师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为本部门单位办理法律业务时,所在单位为公职律师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以及经费保障;申请公职律师服务的部门单位为公职律师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以及经费保障。

派出公职律师的部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方便,其工作绩效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公职律师进行律师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和律师义务、办理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建立公职律师履职档案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连续两年律师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注销其公职证书。

公职律师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应当将公职律师证书上交金华市司法局,并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存在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行业规范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并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6月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