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7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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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农〔2023〕33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财预〔2021〕165号)等有关要求,经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同意,结合各地承担的粮食播种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改造提升任务、酸化耕地治理面积等情况和以前年度实际完成任务清算情况,现将2023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此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并纳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3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30199其他农业农村支出”支出预算科目。

各市、县(市)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应及时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各地要根据耕地建设与利用工作总体要求,结合省下达的资金额度、建设任务(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下达)和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及时制定当地项目具体实施计划,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相关基础数据采集审核、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示等工作,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拨付资金,切实加快项目建设和相关工作任务实施进度。同时,根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等有关要求,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监控,做好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3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指标分配表

          2.2023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绩效目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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