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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兰溪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06-30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23-06-30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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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需要。国家层面而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加快推进天然气等能源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国家发改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规定,探索推进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市场化,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机制。省级层面而言,2022年,省天然气管网管销分离,上游气源多样化,《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明确要求,自2023年4月1日起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要求各地须修订完善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省级门站价格放开后,此前以省级门站价格为基础的联动机制已失去依据,迫切需要对联动机制进行修订完善,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 二是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的需要。城市管道燃气企业作为天然气管网的终端环节,承担着保障城市天然气市场供应的主体责任。修订完善联动机制,有利于及时疏导天然气价格矛盾,也有利于保障我市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促进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通知》的依据是什么? (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 (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 三、出台《通知》过程是怎么样的? 2023年2月以来,我局全面部署开展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修订完善工作。3月,参加金华价格会议,学习交流天然气联动机制修改内容和方向;深入天然气公司实地调研天然气价格执行情况,听取企业有关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建议。5月初,参照金华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初稿,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兰溪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5月18-19日书面向经信、建设等6个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5月22日-6月20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及局兰精灵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结合意见建议征求情况,经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关于兰溪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主要包括实施范围、联动公式、联动周期、启用条件、配套措施等方面内容。 (一)实施范围 兰溪市范围内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用户除外)。 (二)联动公式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气源综合采购价格进行同步同向调整。 价格联动额=计算期气源综合采购价格-基期气源综合采购价格 实施联动后的终端销售价格=基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额 其中: 1.气源综合采购价格是指当期我市燃气公司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含LNG)采购价格(含税)的加权平均值,以及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等费用。 2.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液化天然气(LNG)价格明显高于当期市场合理价格时,按“中海油华东浙沪市场(浙江地区)北仑贸易基准价”确认,若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实施周期。 (四)启用条件 当期气源综合采购价格与上一调整周期相比,价格变动幅度在5%及以上的,启动价格联动机制。未达到联动条件而未调部分,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抵冲。 燃气经营企业应于下一周期前15日将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采购价格及相应用气量计划等相关数据和资料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达到启动条件的,研究制定调价方案。当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可适度控制调整幅度,逐步调整到位。 (五)配套措施 1.加强价格监管。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上游天然气市场供需和价格形势的跟踪分析,监测天然气上游采购成本和价格动态,加强综合研判和预测分析。燃气经营企业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控制采购成本。燃气经营企业要积极拓展气源,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市场,优化采购渠道和气源结构,全力降低气源采购成本,确保我市非居民用气价格在全省处于较低水平。 3.应急应对措施。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气源价格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短调整周期、缩小价格调整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规则执行。 4.燃气公司要做好宣传解释和供气服务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我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5.若实行价格联动,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前5日在门户网站公布具体方案。 五、《通知》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咨询电话是怎么样的? 解读机关: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龚婕 政策咨询电话:0579-89029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