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 首页 |
|
发布时间:2023-06-28 11:19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和《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的意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 境条例》《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结合我省卫生健康监管领 域数字化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随机抽查事项 各市、县 (市、区 ) 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抽查主体) 根据 《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执法工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见附 件, 以下简称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年度工作要求,确定具体抽 查事项,并将本部门具体抽查事项目录及相关计划按要求上传, 统筹做好双随机监管工作。 二、合理抽取检查对象 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规范执 法行为,提效减负,强化信用支撑,合理抽取检查对象。 ——对不同事项抽到相同检查对象,要统筹安排合并检查。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 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检查,并严格规范重点检查的程序。 ——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同一年度内对信用风险 低、信用水平好的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 2 次。 —— 一般事项原则上抽查比例不超过上限;对于抽查比例高 的事项,应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重点事项 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同一抽查对象同一年度内至少覆盖一次。 —— 强化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数字化改革成果应用,发挥非现 场智能监管在随机抽查工作中的作用。检查对象已实施全环节全 要素智能监管的,不再列入抽取检查对象;部分环节实施非现场 智能监管的,应当降低随机抽查比例;非现场智能监管能覆盖的 检查内容,要避免再次人工现场检查。对不再列入随机抽查对象 和降低随机抽查比例的监管对象,制定线上监管的具体措施,对 风险调度中心推送的违法违规问题,要督促监管对象及时整改,主动消除风险隐患。对拒不整改的,应立即启动现场执法检查, 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匹配必要的检查人员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依托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在抽查 事项清单下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进行匹 配。检查人员应熟知监管和执法的具体标准要求。鼓励在职业卫 生监督检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督检查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 使用监督检查等抽查事项中,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双随 机”抽查工作,推进技术支撑专业力量和行政执法“一起跑”。相 关专业人员要建专库,人员名单由省级部门主管处室审核后提 供,并可根据抽查工作实际适当调整。部门间联合检查按照省级 部门年度联合抽查计划执行。 四、做好检查准备 确定随机抽查任务后,检查人员应按照卫生健康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要求,了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好具体检查项目和程序的梳理确认,做好检查文书资料 和检查用仪器设备的准备,实现双随机抽查全程可追溯化管理。 五、依法实施检查 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检查。检查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相关专业人员出示工作证明,检查 过程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执法人员检查时统一使用“浙政钉· 掌上 执法系统”实时录入,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检查中涉及专业领 域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 咨询等工作。在执法履职过程中,注意服务与检查并重,推动普 法与执法并举,善用非强制性手段指导检查对象落实相关主体责任。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构成违法的,提出监督意见。 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 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意见的通知》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 落实整改情况做好复查;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依法及时作出处 理决定。同一主体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合并一案处理。违 法行为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及时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的, 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抽查结果共享应用 建立政府各部门间、部门内问题线索抄告、通报、交办机制, 做好处罚结果的通报。部门内部主管处 (科) 室要根据共享信息 加强行业监管,把处罚信息作为检查对象分级分类监管、评优评先、资源配置、定期校验、绩效考核等重要依据。除依法不应公开的情形外,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并纳入社会信用信 息系统,作为信用监管的重要基础信息。 八、推动信用监管 综合运用各类涉企信息,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 精准监管。将企业信用监管结果信息作为开展双随机抽查的重要 依据,针对不同信用风险、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 监管措施。对自愿安装信息化设备接受实时远程监管的、主动上 报企业活动情况的、无投诉举报记录的、连续抽查无不良情况的 被监管主体,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免检”的激励,鼓励市场主体主 动进入智能监管体系,提高守法的自觉性,提高自制能力,主动 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从严查处并列 入正常抽查范围;对一年内非同一事项被投诉举报 3 次及以上并 经查核基本属实的、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的、经批评警告仍不改正的被监管主体,不再适用抽查,从抽查 清单中移入失信企业名单库,定期进行重点检查。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随 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2022 年修订)》 自印发之日起废止。附件:2023年兰溪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执法工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