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20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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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个要”
(一)要遵规守纪,依法执教。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组织纪律,积极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讲规矩、守纪律、顾大局,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二)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遵循教育规律,尽职尽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对工作敷衍塞责。
(三)要为人师表,作风正派。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严于律己,做到率先垂范,以身作则。
(四)要廉洁从教,乐于奉献。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影响,做到廉洁奉公,甘于奉献。
(五)要团结协作,相互尊重。谦虚谨慎,团结同志,相互学习,相互促进,不拉帮结派、挑拨是非,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维护集体荣誉。
(六)要关爱学生,教书育人。热爱和关心所有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人格,公正评价学生,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七)要尊重家长,平等待人。积极开展家访活动,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和联系,认真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办事公道,一视同仁。
(八)要终身学习,勇于创新。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积极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二、“八不准”
(一)不准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主要包括:不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不讽刺、挖苦或使用其他有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语言;不因个别学生的错误处罚全体学生;不厚此薄彼,歧视学困生;不得强迫学生休学、转学、退学。
(二)不准从事有偿家教或违规补课。主要包括:不对学生搞收费性辅导;不在学习时间以外擅自给学生集体补课;不在社会培训机构有偿兼职或兼课;不得擅自组织或参与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校外辅导班、培训班等。
(三)不准以教谋私。主要包括:不向学生家长索要礼品财物或要求学生家长宴请、为个人办私事;不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课外读物、学习用品或其它商品;不向学生及家长乱收费等。
(四)不准违反校内工作纪律。主要包括:不得无故旷课、迟到和早退;在校内不穿奇装异服,不得衣冠不整或言行举止粗俗;上课时不接打手机;工作时间不得有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及其他影响正常工作和教学活动的行为等。
(五)不准违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主要包括: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和占用其他学科的课时;备课不得出现不备课、纯粹抄袭教案等情况;改作不得不改或少改;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座位、排名次等。
(六)不准在教学工作中弄虚作假。主要包括:不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不得在各类评优、表彰、晋职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不在各类考试中纵容学生作弊或自己组织、参与作弊等。
(七)不准出现有损教师和学校形象的言论和行为。主要包括:不得发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不得以任何方式散播谣言、混淆视听等;不得有超越师生关系现象;业余时间不得沉迷于“酒局”、“牌局”。
(八)不准参与有违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主要包括:不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参与邪教组织、封建迷信、黄赌毒、非法传销和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