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173379010XA/2023-106057

  •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文件名称: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发文字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张某不服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回复行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 2023-06-16 16:33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回复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法制机构于2023年2月6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的主张,其于2022年11月3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的信件系反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抖音平台发布煽动性言论,要求被申请人核查处理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信件系行使《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信访权利。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访请求后,作出或未作出相应处理,均系信访事项处理行为,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人如认为被申请人未回复行为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另行寻求救济。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或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三年二月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