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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溪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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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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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工作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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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6-16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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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概念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行为。

二、出台背景

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共同举办企业行为,进一步补齐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线外集体建设用地供应方式,有效保障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兰溪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

该《意见》由设定依据、使用范围、一般规定、使用程序、申请材料等五项内容组成。

(一)设定依据

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相关规定为设定依据。

(二)使用范围

除近年上级出台的《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等4个文件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采矿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项目暂时不允许采取入股、联营的方式共同举办企业供地

(三)其他相关规定

1.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产权明晰,农户安置补偿落实到位的地块方可采取进行入股、联营的方式供地。

2.在省级没出台前用地标准参照国有土地的用地标准执行。

3.登记注册乡镇企业要求村级股份占50%以上,若占股不足50%以上但必须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的。

4.明确共同举办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为产业主管部门。

(四)使用程序

对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所涉及的所有权登记、使用权价格评估、村级民主决策、项目立项、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收回等6个环节程序作出规定。其中,村级民主决策最为关键,要严格执行《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严格落实村级重大事项“五议两公开”制度。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定入股联营对象。

(五)申请材料

规定所需材料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核的申请表、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权属证明材料或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等10个方面的材料,明确材料数量和出具单位。

、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7月8日后实施,印发之日至7月8日期间参照执行。

、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潘捍卫,电话:0579-88136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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