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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征集市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公告

  • 发布机构:

    兰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字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金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征集市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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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6-1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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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培训秩序、提高培训质量、提升培训效果,根据《关于印发<金华市退役军人培训管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市退役军人〔2020〕19号)文件要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决定面向全市公开征集市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市范围内省部属、市级教育培训机构(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二、培训对象

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任务(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等)。

三、申报条件

1.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或具备承接创业辅导及培训的相关许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项目。

2.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3.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相关证书获取率

和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较高。

4.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申报时间地点

1.申报时间:2023年6月15日至6月25日,逾期不再受理。

2.申报地点:金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处(金华市宾虹路1777号317室)。

五、申报材料

1.《退役军人培训机构申报表》(附件1);

2.单位法人证明和批准办学文件(或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3.机构管理人员和师资力量人员的身份证、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教学场地所有权证或租用合同、实训设施设备清单以及佐证材料;

5.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申报资料按照清单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六、其他相关事项

1.评估审核。7月中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以“资料审核+实地考察”的形式,对照退役军人培训机构评定细则(附件2),对申报单位培训能力水平进行评估。

2.公示。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3.签约。经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纳入8月中旬发布的全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目录,供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约使用。签订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重新确认。

4.管理要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日常检查和年度评估工作。培训质量低、负面评价高或发现弄虚作假的,清理出培训机构名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须按照“实名制、可追溯”的培训规范要求,完善培训流程,做到实名真实培训,培训全程留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周密组织培训,认真考核评价,同时建立培训信息台账和培训档案,并对培训过程进行全程留痕,可以采用视频录像照片等形式记载,留痕资料留存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培训档案包括:培训方案、相关教材、课件、试题、结业证书、绩效说明、培训人员名册及考勤表、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及参加的培训项目等。

(联系电话:0579-82495869)


附件:金华市退役军人培训机构申报表.doc

金华市退役军人培训机构评定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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