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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能源/矿产
通告
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十部门 关于印发《兰溪市采矿权“净矿”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兰自然资规〔2022〕168号
2022-09-22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23-05-09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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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全省数字化改革、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和省厅自然资源数字化改革等决策部署,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改善矿产开发营商环境,保障矿业权人和矿区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兰溪市采矿权“净矿”出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兰溪市采矿权“净矿”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兰溪市公安局 兰溪市财政局 兰溪市交通运输局 兰溪市水务局 兰溪市应急管理局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兰溪市税务局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兰溪市供电公司 2022年9月22日 兰溪市采矿权“净矿”出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数字化改革、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和省厅自然资源数字化改革等决策部署,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改善矿产开发营商环境,保障矿业权人和矿区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兰溪市采矿权“净矿”出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全省数字化改革和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要求,解放思想,实干担当,完善矿业权出让管理制度,在全市有序推进采矿权“净矿”出让工作,为推进兰溪“强工兴市”、“智造强市”提供矿产资源要素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兰溪市范围内露天经营性采矿权、公开出让的地下经营性采矿权、矿地综合利用项目采矿权、项目类采矿权、重大机制砂项目配套采矿权出让。 三、采矿权“净矿”出让含义和条件 (一)采矿权“净矿”含义 采矿权“净矿”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政策处理到位,竞得人不再受土地、林地、水域、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竞得后即可直接进场开展矿山建设。 (二)采矿权“净矿”出让基本条件 采矿权出让应列入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金华市采矿权出让调控计划、兰溪市“十四五”矿产资源规划; 2.与已设矿业权无重叠,无权属争议; 3.避让各类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 4.征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务等部门意见且无异议; 5.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相关技术方案齐全,实现带方案出让,矿地综合利用项目采矿权应明确矿地最终利用方向; 6.具备用地、用林、用水要素保障等采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土地权属清晰无矛盾纠纷,林地占用指标有预留保障。 (三)采矿权出让方式 采矿权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方式出让。 四、采矿权“净矿”出让前期工作内容和步骤 (一)出让储备库管理。科学编制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及时将批准后的开采规划区块纳入兰溪市“绿矿智用”出让储备库进行数字化管理,制定上报采矿权“净矿”出让年度计划。 (二)采矿权设置启动。由采矿权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根据储备库情况发起启动申请,市政府同意后,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地勘单位开展地质勘查,形成地质勘查报告及评审意见书,并组织专家依据储量范围初步确定矿区范围,完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实现地勘成果上图入库。 (三)多部门联合踏勘。市府办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本地矿产资源赋存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市发改、公安、交通、水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及矿山所属乡镇(街道)对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并形成会审意见,并出具《部门联合踏勘审核表》,实现“图上会审”“掌上联办”。 (四)划定矿区范围。在多部门联合踏勘基础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矿区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报告,并组织地矿系统专家和安全生产专家对矿区范围进行论证,确定最终矿区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后,开展界桩埋设工作,并实现界桩埋设成果报告数字化管理。 (五)技术方案编制、审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勘查、储量评审备案,负责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含矿区三维建模)、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生态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技术方案并报相关单位审定。各类技术成果纳入兰溪市“绿矿智用”统一管理与共享应用。 (六)出让收益评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拟设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形成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七)政策处理。由乡镇(街道)组织协调做好矿区范围和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权属确认及相关补偿事宜,并签订相关协议。涉及村集体权益的,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涉及个人权益的,须经全部权益人同意。在采矿权出让前签订补偿协议、生产用地租用协议、配套道路新(扩)建土地使用协议、管线迁移协议、安全范围内生产、生活设施拆迁协议。将政策处理情况在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村信息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通过浙政钉、浙里办同步推送,同时将政策处理情况报告市政府。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在签订进场施工保障协议后向市财政一次性支付前期工作经费。 (八)采矿权实地核查。由上级部门组织,开展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探索建立“云上”核查机制,形成采矿权实地核查报告。 (九)采矿权公开出让。采矿权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平台依法按程序实施“招拍挂”方式出让,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告知政策处理情况与前期工作经费情况(含用地补偿、林权流转、地面附着物补偿、建筑物补偿、管线迁移、各类勘测与设计报告编制、原有矿山剩余储量收储、其他相关协调等费用)。 (十)服务保障。各部门和所属乡镇(街道)为采矿权竞得人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同时完成用地、用林使用手续的前期工作,通过“浙政钉”推送数据及相关资料给协同部门,通过“浙里办”为企业提供政策推送及资料查询服务,为采矿权竞得人顺利实施开采生产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五、建立工作组织机制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 1.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市府办分管领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为副组长,相关单位、所属乡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的采矿权储备与出让领导小组,负责“净矿”出让决策与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净矿”出让过程中部门协调及工作推进、督促工作。 2.实行拟出让矿权项目推进制度。项目所属乡镇(街道)抽调人员成立专班,负责地表政策处理,限期完成土地征用(租用)、协议签订及地表附着物、固定资产补偿等前期工作。 3.各乡镇(街道)及市直相关单位要明确职责(见附件1),积极配合,形成合力,推动采矿权“净矿”出让工作。 (二)合理设置、提高效益 1.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下,有序出让采矿权,鼓励和支持有资金、有技术的企业来竞拍摘牌。 2.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矿山配套堆场、道路、生产区、生活区等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建设,推动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便于采矿权到期后场地利用。 3.尽量利用已开发过的原有矿点进行设置出让,做到合法合规,确保效益,不流失资产,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 六、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职责清单 2.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1 职责清单 序号 单位 职责内容 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采矿权出让储备库管理及出让年度计划编制上报; 负责采矿权出让前期地质勘查及相关技术方案编制; 负责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及交易委托等相关工作; 负责生产及配套设施用地的规划调整,用地审批; 负责出让前林地指标的预留工作。 2 市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对拟设置采矿权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审查等相关工作。 3 市公安局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涉矿维稳工作。 4 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净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经费。 5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拟设置采矿权矿石运输道路承载能力以及道路路线设计的审批工作。 6 市水务局 负责组织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域占用、取水许可的审查批准工作。 7 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开发利用方案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批准工作。 8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 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审批工作。 9 市管线办 负责协调相关管线单位进行拆迁方案编制及管线拆迁事项。 10 市税务局 负责收缴采矿权出让收益。 11 供电公司 负责矿区开采所需供电的相关服务。 12 矿产地所在地乡镇(街道) 负责对采矿权“净矿”出让计划中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和影响范围内土地、林地权属调查; 做好矿区范围和影响范围内土地、林地流转,矿区至主干道路土地流转及其附着物的征收补偿等事宜; 负责与土地、林地权属人签订相关协议,做好补偿工作; 负责编制涉矿维稳评估报告并做好涉矿维稳工作。 附件2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任 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 组 长:洪国强(市府办党组成员) 刘南苗(市资规局副局长) 成 员:舒 俊(市资规局) 郭玉钧(市发改局) 鲍小平(市公安局) 陈 浩(市财政局) 方宏亮(市交通运输局) 陈晓玲(市水务局) 钟允富(市应急管理局) 周志刚(生态环境兰溪分局) 童旭宏(市管线办) 胡为群(市税务局) 丁双松(市供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