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0931049759/2023-105126
2023年兰溪市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05-30 10:31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2023年兰溪市流通领域燃气相关产品、电动自行车用电池、电池充电器、儿童口罩、太阳镜、成品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兰溪市辖区流通领域内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受检单位柜台、仓库、加油站等合格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检验依据、判定依据、检验项目和样品数量
序号 | 商品名称 | 执行标准 | 检验项目 | 抽样数量 |
1 | 家用燃气灶 | 检验标准 GB 16410-2020 GB 30720-2014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GZ386102家用燃气灶具188-2022 | 标志、 安装使用说明书、 包装、 结构、 气密性、 热负荷、 燃烧工况、 温升、 熄火保护装置、 电点火装置、 热效率、 电气性能、 燃烧器火孔部位材料。 | 检样1台(无损检测)备样1台 |
2 | 家用煤气软管 | 检测标准: HG 2486-1993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2023年兰溪市家用煤气软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外观、 公称内径公差、 胶层厚度公差、 气密性、 耐压性能、 难燃试验。 | 检样5米/5根,备样5米/5根 |
3 | 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 检测标准: CJ/T 197-2010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GZ386104燃气用软管及管件188-2021 | 结构与尺寸、 软管耐压性、 软管气密性、 软管耐热性、 接头耐安装性、 被覆层阻燃性、 被覆层耐冷热变化性。 | 检样5米/5根,备样5米/5根 |
4 | 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 | 检测标准: GB 29993-2013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GZ386104燃气用软管及管件188-2021 | 软管结构、 尺寸和公差、 耐燃试验 、 气密试验、 弯曲试验、 耐热试验、 柔软试验、 拉断试验。 | 检样5米/5根,备样5米/5根 |
5 | 橡胶软管 | 检测标准: GB/T 2550-2016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2023年嘉兰溪市橡胶软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材料、 尺寸和公差、 拉伸强度和拉断伸长率、 粘合强度、 耐正戊烷性能、 颜色标识、 标志。 | 检样5米/5根,备样5米/5根 |
6 | 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 | 检测标准: GB/T 26002-2010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GZ386104燃气用软管及管件188-2021 | 结构和尺寸、 外观、 软管气密性、 软管耐压性、 软管阻燃性、 标志、 管件气密性、 管件耐压性。 | 检样5米/5根,备样5米/5根 |
7 | 金属包覆软管 | 检测标准: CJ/T 490-2016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GZ386104燃气用软管及管件188-2021 | 外观、 结构与尺寸、 耐压性、 气密性、 阻燃性、 耐冷热变化性、 耐冲击性、 耐安装性、 耐腐蚀性。 | 检样5米/5根,备样5米/5根 |
8 | 橡胶复合软管 | 检测标准: CJ/T 491-2016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GZ386104燃气用软管及管件188-2021 | 外观、 尺寸与公差、 气密性、 耐压性、 耐燃烧性、 耐热性、 耐拉伸性、 拔出力、 标志。 | 检样5米(5根),备样5米(5根) |
9 |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 检测标准: GB 35844-2018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GZ344301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88-2020 | 标志、警示和使用说明书、 包装、 结构(一般要求、感压组件、调压组件、承压组件、接头组件)、 外观、 气密性(调压器气密性、手动关闭机构气密性)、 关闭压力、 出口压力、 机械强度(耐冲击性)、 材料(橡胶件外观、橡胶件耐液化石油气性能、塑料件耐液化石油气性能)。 | 检样3个,备样2个 |
10 |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 检测标准: CJ/T 50-2008(生产日期在2019年3月1日之前的)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GZ344301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88-2020 | 标志和包装(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 结构(防止改变状态措施、进口过滤网、呼吸孔、手轮螺纹及尺寸、出气口尺寸)、 表面处理、 多功能调压器其他功能、 多出气口调压器的出气口阀门、 外观、 气密性(气密性、坠落后气密性)、 调压静特性(关闭压力、出口压力、坠落后关闭压力、坠落后出口压力)、 强度(膜片强度、整体强度、进口侧强度、手轮强度、出气口强度)、 橡胶件外观、 橡胶件耐液化石油气性能(膜片、密封圈、其他与液化石油气直接接触的橡胶件)、 塑料件耐液化石油气性能。 | 检样3个,备样2个 |
11 | 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 检测标准: GB 15322.1-2019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2023年兰溪市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报警动作值试验、 方位试验、 报警重复性试验、 高速气流试验、 绝缘电阻试验、 电气强度试验、 高温(运行)试验、 低温(运行)试验、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外观检查、 标志 | 检样4个,备样2个 |
12 | 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 检测标准: GB 15322.2-2019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2023年兰溪市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跌落试验、 报警动作值试验、 方位试验、 报警重复性试验、 绝缘电阻试验、 电气强度试验、 高温(运行)试验、 低温(运行)试验、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外观检查 | 检样4个,备样2个 |
13 | 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 检测标准: GB 15322.3-2019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2023年兰溪市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报警动作值试验、 方位试验、 报警重复性试验、 高速气流试验、 高温(运行)试验、 低温(运行)试验、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跌落试验、 外观检查、 标志 | 检样4个,备样2个 |
14 | 家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 | 检测标准: CJ/T 347-2010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2023年兰溪市家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一般结构、 通电显示、 报警信号及故障表示、 电源线强度、 绝缘耐压性能、 报警浓度、 消音功能、 低电压提示性能、 低电压提示声音、 外观、 引脚、 标志 | 检样2个,备样2个 |
15 | 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 | 检测标准: GB/T 34004-2017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2023年兰溪市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分类、 型号、 报警浓度、 选择性能、 停止功能、 响应时间、 短路安全性能、 标志、 说明书 | 检样2个,备样2个 |
15 |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 检验标准 GB 6932-2015 GB 20665-2015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GZ386101燃气热水器188-2022 | 燃气系统气密性、 烟气中CO含量、 火焰稳定性、 烟道堵塞安全装置、 风压过大安全装置、 防干烧安全装置、 防止不完全燃烧安全装置、 电气强度、 接地措施、 热效率、 热水产率、 燃气种类或代号、 铭牌其它要求、 安全注意事项(燃气、通风、接地的警示)、 安全注意事项其它要求 | 检样1台(无损检测)备样1台 |
三-2、电动车电池、充电器
检验依据、判定依据、检验项目和样品数量
序号 | 商品名称 | 执行标准 | 检验项目 | 抽样数量 |
1 |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需要生产90天内的样品) | 检测标准: GB/T 22199.1-2017 GB/T 22199.2-2017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GZ384302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188-2020 | 外形尺寸、 外观、 2hr容量、 大电流放电、 能量密度、 低温试验、 快速充电能力、 耐振动能力、 过充电、 绝缘电阻、 标志 | 检样4块,备样4块 |
2 |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需要生产90天内的样品) | 检测标准: T/ZJXDC 001-2021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2023年兰溪市电动自行车用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外形尺寸、 外观、 2hr容量、 大电流放电、 重量比能量、 快速充电能力、 耐振动能力、 机械冲击、 过充电、 外部短路 | 检样4块,备样4块 |
3 | 电动自行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需要生产60天内的样品) | 检测标准: QB/T 2947.1-2008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2023年兰溪市电动自行车用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蓄电池外观、 蓄电池极性、 蓄电池外形尺寸、 蓄电池端子、 2h率额定容量、 低温放电容量、 大电流放电性能、 耐振动性能、 标志 | 检样4块,备样4块 |
4 |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 检测标准: QB/T 2947.3-2008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2023年兰溪市电动自行车用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外观、 极性标志、 高温(40℃)容量、 恒温湿热、 浸水、 自由跌落、 反充电、 标志 | 检样2块,备样2块 |
5 |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 检测标准: GB/T 36972-2018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2023年兰溪市电动自行车用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外形尺寸、 外观、 极性标志、 I2(A)放电、 低温放电、 浸水、 标志 | 检样2块,备样2块 |
6 |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1 | 检验依据 GB 4706.1-2005 、 GB 4706.18-2014、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断依据 《兰溪市流通领域电动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分类、标志和说明、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稳定性和机械危险、外壳冲击、结构、内部布线、元件、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耐热和耐燃 | 检样2只,备样1只 |
7 |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2 | 检验依据 QB/T2947.1-2008、 QB/T2947.2-2008、 QB/T2947.3-2008、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GZ37700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188-2020 |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空载直流输出电压、机械强度(冲击试验)、布线、输入、输出线及插头、安全标志、说明书、标志 | 检样2只,备样1只 |
8 |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3 | 检验依据 GB/T 36944-2018、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GZ37700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188-2020 | 电气强度、防触电保护、非正常工作、接地有效性、恒定湿热、耐热 | 检样2只备样1只 |
9 |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4 | 检验依据 T/TCDZ 0001-2019、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断依据 兰溪市流通领域电动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分类、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发热、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结构、内部布线、元件、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爬电距离、电气间隙、耐热和耐燃、低温、高温 | 检样2只备样1只 |
检验依据、判定依据、检验项目和样品数量
序号 | 商品名称 | 执行标准 | 检验项目 | 抽样数量 |
1 | 儿童防护口罩 | 检验标准 GB/T 38880-2020 判定依据 判定依据 浙江省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 | 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呼气阻力、吸气阻力、防护效果、颗粒物过滤效率 | 同类型、同规格(型号)、同色别花型;90个(其中备样45个 |
2 | 儿童卫生口罩 | 检验标准 GB/T 38880-2020 判定依据 判定依据 浙江省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 | 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颗粒物过滤效率、细菌过滤效率、通气阻力 | 同类型、同规格(型号)、同色别花型;90个(其中备样45个 |
三-4、太阳镜 检验依据、判定依据、检验项目和样品数量 | ||||
1 | 太阳镜 | 检验依据: GB39552.1-2020 太阳镜和太阳镜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39552.2-2020 太阳镜和太阳镜片 第2部分:试验方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的明示质量要求 判定依据: GZ404001太阳镜101-2022 | 标志、结构、镜片的材料和表面质量、 太阳镜镜片尺寸、球镜度、散光度、 镜片类别、透射比均匀性、视觉衰减因子(行路及驾驶用镜)、 475nm~650nm光谱透射比(行路及驾驶用镜)、散射光、偏光角度偏差(偏光太阳镜)、镜片偏光角度互差(偏光太阳镜)、蓝光吸收率或透射比(明示)、紫外吸收率或透射比(明示)、紫外A波段收率或透射比(明示)、 紫外B波段收率或透射比(明示)、 紫外截止波长(明示)、鼻梁变形和镜片夹持力、包覆层结合力 | 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2副,其中1副作为检样,1副作为备样。 |
三-5、成品油 检验依据、判定依据、检验项目和样品数量 | ||||
1 | 车用柴油 | 检测标准: GB 19147-2016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GZ251101车用柴油188-2020 | 馏程、硫含量、酸度、10%蒸余物残炭、多环芳烃含量、总污染物含量、 闪点(闭口)、十六烷指数、脂肪酸甲酯 | 检样2L,备样2L |
2 | 车用汽油 | 检测标准: GB 17930-2016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GZ251102车用汽油188-2020 | 研究法辛烷值、铅含量、硫含量、 机械杂质及水分、苯含量、芳烃含量、 烯烃含量、氧含量、甲醇含量 | 检样2L,备样2L |
三-6、烟花爆竹 检验依据、判定依据、检验项目和样品数量 | ||||
1 | 烟花爆竹 | 检验标准 GB 10631-2013 GB/T 10632-2014 GB 19593-2015 GB 21555-2008 及第1号修改单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依据 GZ267201烟花爆竹380-2020 | 组合烟花:运输包装标志、销售包装标志、包装、外观、引火线、引火线牢固性、引燃时间、结构与材质、主体稳定性、药种、药量、燃放缺陷、漂浮物和雷弹检验。 烟花爆竹产品(除组合烟花外):标志、包装、外观、部件牢固性、引火线、引火线牢固性、引燃时间、手持部位、材质、固引剂碎片、药种、药量、燃放缺陷、旋转类产品-飞离地面高度、旋转直径范围、玩具类产品-行走距离、计数类产品烧成率、计数类产品计量误差。 | 见附表1、2、3 |
附表1、2、3
表1 一般产品抽取样品数量
批量范围N | ≤500 | 501-1000 | 1001-2000 | >2000 |
样本量n | 5 | 8 | 10 | 13 |
表2 爆竹类产品抽取样品数量
批量范围 N(挂、卷) | 样本量n (挂、卷) | |||
≤50响/(挂、卷) | 51-500响/(挂、卷) | 501-2000响/(挂、卷) | >2000响/(挂、卷) | |
≤500 | 8 | 6 | 5 | 4 |
501-1000 | 10 | 8 | 6 | 4 |
1000-2000 | 13 | 10 | 8 | 5 |
>2000 | 13 | 12 | 10 | 6 |
表3 组合烟花类产品抽取样品数量
批量范围 N(个) | 样本量 n /个 | |||||
组合发数(发/个) | ||||||
≤20 | 21~50 | >50 | ||||
单筒内径(mm) | ||||||
>30 | ≤30 | >30 | ≤30 | >30 | ≤30 | |
≤500 | 5 | 6 | 4 | 5 | 4 | 4 |
501~1000 | 6 | 7 | 5 | 6 | 4 | 5 |
≥1001 | 7 | 8 | 6 | 7 | 5 | 6 |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
样品处置:本次所检家用煤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经检验合格后原样退回经营户,检验不合格产品交兰溪市市场监管局后续处理;其他产品检测为破坏性检测,检测完成后由承检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六、异议处理原则
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次监督抽查由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承担完成,并按抽、检分离制度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序号 | 产品名称 | 检验费用(元/批) | 抽检批次 | 买样费 |
1 | 家用燃气灶具 | 3500 | 2 | 无损检测,如果被抽检经营户要求购买检验样品,产生买样费实购实销 |
2 | 家用燃气热水器 | 3500 | 2 | 实报实销 |
3 | 燃气调压器 | 2600 | 2 | 实报实销 |
4 | 燃气软管 | 2800 | 2 | 实报实销 |
5 | 可燃气体报警器 | 3200 | 2 | 实报实销 |
6 | 电动车蓄电池 | 4000 | 5 | 实报实销 |
7 |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 | 3000 | 3 | 实报实销 |
8 | 儿童口罩 | 4500 | 3 | 实报实销 |
9 | 太阳镜 | 2400 | 2 | 实报实销 |
10 | 成品油 | 2950 | 10 | 实报实销 |
11 | 烟花爆竹 | 2200 | 5 | 实报实销 |
实施单位: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2023年兰溪市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兰溪市流通领域内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受检单位柜台、仓库等合格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本次检测为无损检测: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对该样品进行检验,并且检验过程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样品由受检单位无偿提供,不备样。样品检验合格,经任务下达市场监管局同意后,样品退回受检单位。
三、检验依据、判定依据、检验项目和样品数量
序号 | 商品名称 | 执行标准 | 检验项目 | 抽样数量 |
1 | 电动自行车 | 检验标准: GB 17761-2018 判定依据: GZ377001电动自行车188-2020 | 铭牌、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号牌安装位置、产品合格证、车速限值(不测纯电助动自行车)、制动性能、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脚蹬间隙、突出物、防碰擦、车速提示音、反射器(不测光学性能)、鸣号装置、导线布线安装、制动断电功能、过流保护功能、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使用说明书、短路保护、电气强度 | 检1个 不备样 |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
样品处置:经检验,合格的样品,原样无损退回经营户;不合格的样品,退回任务下达市场监管局处理。
六、异议处理原则
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检测、抽样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由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承担完成,并按抽、检分离制度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实施单位: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2023年兰溪市流通领域农(地)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兰溪市流通领域内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受检单位柜台、仓库等合格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检验样品付费购买,费用由抽样机构先行垫付。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封存于受检单位处。
三、检验依据、判定依据、检验项目和样品数量
序号 | 商品 名称 | 执行标准 | 检验项目 | 抽样数量 |
1 | 地膜 | 检验依据: GB 13735-2017 判定依据: GZ292101农(地)膜340-2020 | 厚度、厚度偏差、宽度极限偏差、外观(不测卷膜)、拉伸负荷(纵、橫向)、断裂标称应变(纵、橫向)、直角撕裂负荷(纵、橫向) | 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地膜产品一卷,膜外卷先剪去至少0.5m,然后再剪下样品三块,尺寸为长(2m±0.1m)×幅宽,其中两块作检验样品,另一块作为备用样品。 |
2 | 棚膜 | 检验依据: GB 4455-2006(生产日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的) GB/T 4455-2019 判定依据: GZ292101农(地)膜340-2020 | 厚度极限偏差及厚度平均偏差、外观(不测卷膜)、拉伸强度(纵、横向)、断裂标称应变(纵、横向)、直角撕裂强度(纵、横向)、透光率、雾度、初滴时间 | 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棚膜产品一卷,膜外卷先剪去至少0.5m,然后再剪下样品三块,尺寸为长(2m±0.1m)×幅宽,其中两块作检验样品,另一块作为备用样品。 |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
样品处置:本次所检样品经检验后破坏严重、不做退还。由承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异议处理原则
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检测、抽样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由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承担完成,并按抽、检分离制度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实施单位: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2023年兰溪市流通领域化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兰溪市流通领域内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受检单位柜台、仓库等合格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检验样品付费购买,费用由抽样机构先行垫付。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封存于受检单位处。
三、检验依据、判定依据、检验项目和样品数量
序号 | 商品名称 | 执行标准 | 检验项目 | 抽样数量 |
1 | 复合肥料 | 检验依据: GB/T 15063-2020 其他明示标准 判定依据: GZ262401复肥122-2021 | 外观、总养分(N+P2O5+K2O)、总氮含量、有效磷含量、钾含量、粒度 | 从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等级、同一批次的产品中抽取样品1500g±200g,其中1000g一份为检验样品,500g一份为备用样品。 |
2 |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 检验依据: GB/T 18877-2020 其他明示标准 判定依据: GZ262401复肥122-2021 | 外观、总养分(N+P2O5+K2O)、总氮含量、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总氧化钾含量、有机质含量、粒度、酸碱度(pH)、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铬及其化合物(以Cr计) | 从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等级、同一批次的产品中抽取样品1500g±200g,其中1000g一份为检验样品,500g一份为备用样品。 |
3 | 钙镁磷肥 | 检验依据: GB/T 20412-2021 其他明示标准 判定依据: GZ262201磷肥122-2020 | 外观、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分数、水分(H2O)的质量分数、碱分(CaO)的质量分数、可溶性硅(SiO2)的质量分数、有效镁(MgO)的质量分数、细度(通过0.25mm试验筛) | 从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等级、同一批次的产品中抽取样品1500g±200g,其中1000g一份为检验样品,500g一份为备用样品。 |
4 | 过磷酸钙 | 检验依据: GB/T 20413-2017 其他明示标准 判定依据: GZ262201磷肥122-2020 | 外观、有效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水溶性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硫(S)的质量分数、游离酸(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游离水的质量分数、镉、铅、铬 | 从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等级、同一批次的产品中抽取样品1500g±200g,其中1000g一份为检验样品,500g一份为备用样品。 |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
样品处置:本次所检样品经检验后破坏严重、不做退还。由承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异议处理原则
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检测、抽样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由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承担完成,并按抽、检分离制度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实施单位: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2023年兰溪市流通领域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兰溪市流通领域内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受检单位柜台、仓库等合格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检验样品付费购买,费用由抽样机构先行垫付。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封存于受检单位处。
三、检验依据、判定依据、检验项目和样品数量
序号 | 商品名称 | 执行标准 | 检验项目 | 抽样数量 |
1 | 塑料购物袋 | 检验标准: GB/T 21661-2008 GB/T 21661-2020 GB/T 21660-2008 判定依据: GZ292708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包装袋188-2023 | 标识、最小厚度、提吊试验、跌落试验、漏水性、封合强度、落镖冲击 | 检50个 备20个 |
注:若样品未标明厚度,则落镖冲击不做检测。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
样品处置:本次所检样品经检验后破坏严重、不做退还。由承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异议处理原则
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检测、抽样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由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承担完成,并按抽、检分离制度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实施单位: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2023年兰溪市流通领域彩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兰溪市流通领域内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受检单位柜台、仓库等合格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检验样品付费购买,费用由抽样机构先行垫付。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封存于受检单位处。
三、检验依据、判定依据、检验项目和样品数量
序号 | 商品名称 | 执行标准 | 检验项目 | 抽样数量 |
1 | 彩泥 | 检验依据: GB 6675.1-2014、 GB 6675.2-2014、 GB 6675.3-2014、 GB 6675.4-2014、 GB 21027-2007 判定依据: GZ245101玩具188-2020 GZ245901彩泥340-2022 | 明示标准为GB 6675: 增塑剂、可迁移元素(八大元素)、机械物理性能、标识,燃烧性能 | 检2个 备1个 |
明示标准为其他: 标识和使用说明、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量 |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
样品处置:本次所检样品经检验后破坏严重、不做退还。由承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异议处理原则
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检测、抽样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由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承担完成,并按抽、检分离制度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实施单位: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2023年兰溪市流通领域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兰溪市流通领域内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受检单位柜台、仓库等合格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检验样品付费购买,费用由抽样机构先行垫付。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封存于受检单位处。
三、检验依据、判定依据、检验项目和样品数量
序号 | 商品名称 | 执行标准 | 检验项目 | 抽样数量 |
1 | 一次性塑 料餐饮具 | 检验标准 GB/T 18006.1-2009 GB/T 24693-2009 GB 4806.7-2016 其他明示标准 判定依据 GZ292701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工具)188-2023 | 负重性能、耐温性能(油、水)、跌落试验、感官要求、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总迁移量 | 吸管: 检1包 备1包 (每包≥50支) 其它: 检30个 备20个 |
2 | 保鲜膜 | 检验标准 GB/T 10457-2021 GB 4806.7-2016 其他明示标准 判定依据 GZ292702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非复合膜袋)188-2022 | 拉伸强度(纵、横向)、断裂标称应变(纵、横向)、直角撕裂强度(纵、横向)、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 | 检2卷 备1卷 (每卷膜外层除去至少2 m,膜卷宽度应在200mm以上) |
3 | 商品零售包装袋(保鲜袋) | 检验标准 BB/T 0039-2013 GB 4806.7-2016 其他明示标准 判定依据 GZ292702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非复合膜袋)188-2022 | 提吊试验、跌落试验、漏水性、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 | 检40个 备20个 |
4 | 一次性手套 | 检验标准 GB 4806.7-2016 其他明示标准 判定依据 GZ292701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工具)188-2022 | 感官要求、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总迁移量 | 检2包 备1包 (每包≥50只) |
5 | 密胺塑料餐具 | 检验标准 QB/T 1999-1994 GB 4806.7-2016 其他明示标准 判定依据 GZ292701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工具)188-2022 | 耐污染性、翘曲、跌落、感官要求、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总迁移量 | 检20个 备10个 |
6 | 塑料饮水口杯 | 检验标准 QB/T 4049-2010 QB/T 4049-2021 GB 4806.7-2016 其他明示标准 判定依据 GZ292704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容器)188-2022 | 密封性能(只适用于密封口杯)、使用性能、耐热性(仅适用于热水口杯)、感官要求、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总迁移量 | 检20个 备10个 |
注:总迁移量根据产品明示用途选择相应的模拟物进行检测、判定,若用途不明确,则该项目不做检测。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
样品处置:本次所检样品经检验后破坏严重、不做退还。由承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异议处理原则
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检测、抽样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由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承担完成,并按抽、检分离制度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实施单位: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2023年兰溪市流通领域纸杯、纸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兰溪市流通领域内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受检单位柜台、仓库等合格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检验样品付费购买,费用由抽样机构先行垫付。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封存于受检单位处。
三、检验依据、判定依据、检验项目和样品数量
序号 | 商品名称 | 执行标准 | 检验项目 | 抽样数量 |
1 | 纸杯 | 检验标准 GB/T 27590-2011、 GB 4806.8-2016、 GB 4806.7-2016 判定依据 GZ223904食品用纸容器310-2020 | 渗漏性能、杯身挺度、铅、砷、甲醛、荧光性物质、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霉菌、高锰酸钾消耗量、脱色试验、重金属(以Pb计) | 检30只 备20只 |
2 | 纸碗 | 检验标准 GB/T 27591-2011、 GB 4806.8-2016、 GB 4806.7-2016 判定依据 GZ223904食品用纸容器310-2020 | 渗漏性能、抗压强度、铅、砷、甲醛、荧光性物质、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霉菌、高锰酸钾消耗量、脱色试验、重金属(以Pb计) | 检40只 备20只 |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
样品处置:本次所检样品经检验后破坏严重、不做退还。由承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异议处理原则
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检测、抽样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由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承担完成,并按抽、检分离制度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实施单位: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2023年兰溪市流通领域学生文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兰溪市流通领域内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受检单位柜台、仓库等合格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检验样品付费购买,费用由抽样机构先行垫付。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封存于受检单位处。
三、检验依据、判定依据、检验项目和样品数量
序号 | 商品名称 | 执行标准 | 检验项目 | 抽样数量 |
1 | 修正带 | 检验依据: GB 21027-2020 QB/T 4154-2010 其他明示标准 判定依据: GZ241102擦消类文具340-2022 | 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量、其他危害物质的最大限量、涂布性、附着力、遮盖性、再书写性、耐热性、耐寒性、耐吸湿性、标识和使用说明 | 检样10只 备样3只 |
2 | 修正液、 修正笔 | 检验依据: GB 21027-2020 QB/T 2655-2020 其他明示标准 判定依据: GZ241102擦消类文具340-2022 | 涂后的干燥速度、涂膜强度、再次书写的可能性、覆盖能力、附着力、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量、有机溶剂苯、氯代烃、标识和使用说明 | 检样7只 备样3只 (注:检样总量300ml以上) |
3 | 橡皮擦 | 检验依据: GB 21027-2020 QB/T 2309-2020 其他明示标准 判定依据: GZ241102擦消类文具340-2022 | 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量、造型产品的安全要求、硬度HS、迁移性、老化后硬度差、标识和使用说明 | 检样6个 备样3个 (注:检样总量100g以上) |
4 | 簿册 | 检验依据: QB/T 1438-2007 GB 21027-2020 其他明示标准 判定依据: GZ231201簿册113-2022 | 标志、封面封底及套印、张数、纸张破洞、白页、规格尺寸、脏迹、簿背与内芯吻合、压槽平行、芯页颠倒、断线、两面对线偏差、圆角、漂口偏差、标注张数、纸张定量、施胶度 | 检样7本 备样3本 |
5 | 课业簿册 | 检验依据: QB/T 1437-2014 GB 21027-2020 其他明示标准 判定依据: GZ231201簿册113-2022 | 标志、装订质量、破页、白页、张数、断线、偏斜、封面/封底、套印偏差、装订偏差、成品尺寸偏差、危险锐利尖端、纸张定量、内芯纸张施胶度、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量、封面脱色程度、亮度(白度) | 检样7本 备样3本 |
6 | 油墨圆珠笔 | 检验依据: GB 21027-2020 GB/T 26714-2019 其他明示标准 判定依据: GZ241202笔类340-2022 | 笔套安全、初写性能、书写性能、渗透性、耐水性、耐光性、耐擦性、耐乙醇性、耐盐酸性、耐氨水性、耐漂白性、出芯机构灵活性、可迁移元素、标识和使用说明、标志 | 检样12支 备样12支 |
7 | 中性墨水圆珠笔 | 检验依据: GB 21027-2020 GB/T 37853-2019 QB/T 2625-2011 其他明示标准 判定依据: GZ241202笔类340-2022 | 笔套安全、初写性能、书写性能、渗透性、耐水性、耐光性、间歇书写、保存性、耐擦性、耐乙醇性、耐盐酸性、耐氨水性、耐漂白性、出芯机构灵活性、可迁移元素、标识和使用说明、标志 | 检样22支 备样12支 |
8 | 水性墨水圆珠笔 | 检验依据: GB 21027-2020 GB/T 32017-2019 其他明示标准 判定依据: GZ241202笔类340-2022 | 笔套安全、初写性能、书写性能、渗透性、耐水性、耐光性、间歇书写、耐擦性、耐乙醇性、耐盐酸性、耐氨水性、耐漂白性、出芯机构灵活性、可迁移元素、标识和使用说明、标志 | 检样12支 备样12支 |
9 | 铅笔 | 检验依据: GB 21027-2020 GB/T 26704-2011其他明示标准 判定依据: GZ241202笔类340-2022 | 芯尖受力、硬度、磨耗、浓度、笔杆长度、笔杆直径偏差、皮头拉力、笔杆结合牢度、杆内断芯、铅芯直径、笔杆涂层、可迁移元素、标识和使用说明、标志 | 检样24支 备样20支 |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
样品处置:本次所检样品经检验后破坏严重、不做退还。由承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异议处理原则
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检测、抽样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由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承担完成,并按抽、检分离制度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实施单位: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2023年兰溪市流通领域学生台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兰溪市流通领域内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受检单位柜台、仓库等合格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检验样品付费购买,费用由抽样机构先行垫付。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封存于受检单位处。
三、检验依据、判定依据、检验项目和样品数量
序号 | 商品名称 | 执行标准 | 检验项目 | 抽样数量 |
1 | 学生台灯 | 检验标准: GB 7000.204-2008 GB 7000.1-2015 GB 17625.1-2012 判定依据: GZ387201灯具188-2022 | 标记、结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接地规定、接线端子、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防触电保护、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耐热、耐火和耐起痕、谐波电流 | 25W以上: 检2个 备1个 25W以下: 检1个 备1个 |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
样品处置:本次所检样品经检验后破坏严重、不做退还。由承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异议处理原则
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检测、抽样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由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承担完成,并按抽、检分离制度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实施单位: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2023年兰溪市流通领域电风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兰溪市流通领域内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受检单位柜台、仓库等合格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检验样品付费购买,费用由抽样机构先行垫付。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封存于受检单位处。
三、检验依据、判定依据、检验项目和样品数量
序号 | 商品名称 | 执行标准 | 检验项目 | 抽样数量 |
1 | 电风扇 | 检验标准: GB 4706.1-2005 GB 4706.27-2008 判定依据: GZ385302电风扇108-2020 | 标志和说明、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瞬态过电压、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变压器和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 检1个 备1个 |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
样品处置:本次所检样品经检验后破坏严重、不做退还。由承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异议处理原则
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检测、抽样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由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承担完成,并按抽、检分离制度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实施单位: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2023年兰溪市流通领域油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兰溪市流通领域内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受检单位柜台、仓库等合格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检验样品付费购买,费用由抽样机构先行垫付。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封存于受检单位处。
注:受检单位应提供产品的等级/类别、稀释比/配比、工艺说明等信息
三、检验依据、判定依据、检验项目和样品数量
序号 | 商品名称 | 执行标准 | 检验项目 | 抽样数量 |
1 |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醇酸木器涂料 | 检验标准: GB 18581-2020、 其他明示标准 判定依据: GZ264104油漆188-2020 | VOC含量、总铅(Pb)含量、可溶性重金属含量、乙二醇醚及醚酯总和含量、苯含量、卤代烃总和含量 | 检1份 备1份 注: 单组分样品每份不少于2kg,多组分样品每份主剂不少于2kg,配套组分按配比抽取。 |
2 |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聚氨酯木器涂料 | 检验标准: GB 18581-2020、 其他明示标准 判定依据: GZ264104油漆188-2020 | VOC含量、总铅(Pb)含量、可溶性重金属含量、乙二醇醚及醚酯总和含量、苯含量、卤代烃总和含量、游离二异氰酸酯总和含量 | 检1份 备1份 注: 单组分样品每份不少于2kg,多组分样品每份主剂不少于2kg,配套组分按配比抽取。 |
3 |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硝基木器涂料 | 检验标准: GB 18581-2020、 其他明示标准 判定依据: GZ264104油漆188-2020 | VOC含量、总铅(Pb)含量、可溶性重金属含量、乙二醇醚及醚酯总和含量、苯含量、卤代烃总和含量、甲醇含量 | 检1份 备1份 注: 单组分样品每份不少于2kg,多组分样品每份主剂不少于2kg,配套组分按配比抽取。 |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
样品处置:本次所检样品经检验后破坏严重、不做退还。由承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异议处理原则
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检测、抽样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由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承担完成,并按抽、检分离制度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实施单位: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2023年兰溪市流通领域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兰溪市流通领域内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受检单位柜台、仓库等合格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检验样品付费购买,费用由抽样机构先行垫付。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封存于受检单位处。
注:受检单位应提供产品的等级/类别、稀释比/配比、工艺说明等信息
三、检验依据、判定依据、检验项目和样品数量
序号 | 商品名称 | 执行标准 | 检验项目 | 抽样数量 |
1 | 内墙涂料 | 检验标准: GB/T 9756-2018 GB 18582-2020 其他明示标准 判定依据: GZ264102内墙涂料188-2020 | 在容器中状态、施工性、低温稳定性、涂膜外观、干燥时间、对比率、耐碱性、耐洗刷性、VOC含量、苯系物总和含量、总铅、可溶性重金属含量 | 检1份 备1份 注: 单组分样品每份不少于2kg。 |
2 | 外墙涂料 | 检验标准: GB/T 9755-2014 GB 18582-2020 其他明示标准 判定依据: GZ264103外墙涂料188-2020 | 容器中状态、施工性、低温稳定性、干燥时间、对比率、耐洗刷性、耐碱性、VOC含量、甲醛含量、苯系物总和含量、总铅、可溶性重金属含量 | 检1份 备1份 注: 单组分样品每份不少于2kg,多组分样品每份主剂不少于2kg,配套组分按配比抽取。 |
3 | 防水涂料 | 检验标准: GB/T 23445-2009 GB/T 19250-2013 JC 1066-2008 其他明示标准 判定依据: GZ26410701防水涂料188-2015 | 标志、外观、固体含量、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低温柔性、粘结强度、不透水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游离甲醛、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和、氨、可溶性重金属含量 | 检1份 备1份 注: 单组份5kg/份,双组份按配比共6kg/份。 |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
样品处置:本次所检样品经检验后破坏严重、不做退还。由承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异议处理原则
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检测、抽样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由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承担完成,并按抽、检分离制度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实施单位: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2023年兰溪市流通领域暖手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兰溪市流通领域内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受检单位柜台、仓库等合格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检验样品付费购买,费用由抽样机构先行垫付。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封存于受检单位处。
三、检验依据、判定依据、检验项目和样品数量
序号 | 商品名称 | 执行标准 | 检验项目 | 抽样数量 |
1 | 暖手宝 | 检验标准: GB 4706.99-2009 GB 4706.1-2005 判定依据: GZ385905储热式电热暖手器340-2020 | 标志和说明、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螺钉和连接、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 检1个 备1个 |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
样品处置:本次所检样品经检验后破坏严重、不做退还。由承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异议处理原则
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检测、抽样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由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承担完成,并按抽、检分离制度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实施单位: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2023年兰溪市流通领域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兰溪市流通领域内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受检单位柜台、仓库等合格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检验样品付费购买,费用由抽样机构先行垫付。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封存于受检单位处。
三、检验依据、判定依据、检验项目和样品数量
序号 | 商品名称 | 执行标准 | 检验项目 | 抽样数量 |
1 | 室内加热器 | 检验标准: GB 4706.23-2007、 GB 4706.1-2005、 求其他明示标准 判定依据: GZ385201室内加热器108-2020 | 标志和说明、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瞬态过电压、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耐热和耐燃 | 检1个 备1个 |
四、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
样品处置:本次所检样品经检验后破坏严重、不做退还。由承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异议处理原则
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检测、抽样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由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承担完成,并按抽、检分离制度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实施单位: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2023年兰溪市流通领域摩托车、电动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概述
本方案适用于兰溪市流通领域内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
二、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受检单位柜台、仓库等合格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并在抽样单上注明种类,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检验样品付费购买,费用由抽样机构先行垫付。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封存于受检单位处。
三、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和样品数量
序号 | 商品名称 | 执行标准 | 检验项目 | 抽样数量 |
1 | 摩托车 乘员头盔 | 检验标准: GB 811-2010 (生产日期2023年7月1日之前) GB 811-2022 (生产日期2023年7月1日之后) | 标志内容、保护范围、结构、质量、视野、护目镜、固定装置稳定性、头盔佩戴装置强度性能、头盔耐穿透性 | 检2个 备1个 注明种类: GB 811-2010: A类(全盔)、 A类(半盔)、 B类(半盔) GB 811-2022: A类1型(全盔)、 A类2型(3/4半盔)、 A类3型(1/2半盔) |
2 | 电动车 乘员头盔 | 检验标准: GB 811-2022 | 标志内容、保护范围、结构、质量、视野、护目镜、固定装置稳定性、头盔佩戴装置强度性能、头盔耐穿透性 | 检2个 备1个 注明种类: A类1型(全盔)、 A类2型(3/4半盔)、 A类3型(1/2半盔)、 B类1型(全盔)、 B类2型(3/4半盔)、 B类3型(1/2半盔) |
注明种类:
GB 811-2010 (生产日期2023年7月1日之前):A类(全盔)、A类(半盔)、B类(半盔);
GB 811-2022 (生产日期2023年7月1日之后):A类1型(全盔)、A类2型(3/4半盔)、A类3型(1/2半盔)、B类1型(全盔)、B类2型(3/4半盔)、B类3型(1/2半盔)。
四、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811-2010 摩托车乘员头盔
GB 811-2022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现行有效的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4.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五、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六、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销售者、执法人员(有需要时)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
样品处置:本次所检样品经检验后破坏严重、不做退还。由承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异议处理原则
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检测、抽样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由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承担完成,并按抽、检分离制度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实施单位: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