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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兰溪市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市财政局
2023-05-22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23-05-22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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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兰溪市财政局印发的《兰溪市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我市现执行的出租管理办法于2015年出台,一直沿用至今,已不适配当下房地产出租市场环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精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订《兰溪市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二、主要内容 《兰溪市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包含六部分,二十八条内容,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明确了房产出租的定义、适用范围和不得出租的情形。 (二)出租管理和审批程序 明确租金价格确定方式和公开招租要求。明确可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条件和限制。明确房产出租管理决策及审批程序。明确申报材料。规范了流拍、转租等情形。 (三)合同履行和备案管理 明确合同备案要求。明确房产租赁期限、合同变更、承继、终止等相关工作要求。 (四)出租收入和缴库管理 明确房产出租收入由出租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职责分工和监督问责 明确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职责。明确通过“资产云”实行全流程动态管理。对各种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应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六)其他方面 明确办法参照执行范围和生效日期。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房产(主要指以自有产权房产与其他单位置换使用权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的行为。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兰溪市财政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施路燕,电话:0579-88903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