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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兰溪市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23-05-2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兰溪市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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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5-22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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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兰溪市财政局印发的《兰溪市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我市现执行的出租管理办法于2015年出台,一直沿用至今,已不适配当下房地产出租市场环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精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订《兰溪市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二、主要内容及政策举措

《兰溪市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包含六部分,二十八条内容,对适用范围、出租管理和审批程序、合同履行和备案管理、出租收入和缴库管理、职责分工和监督问责等方面做出详细阐述和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除了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外,还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房产(主要指以自有产权房产与其他单位置换使用权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的行为纳入规范范围。同时对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联营获取收益的房产、出租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房产、人才引进、干部异地交流等涉及住房保障的房产等特殊情况予以明确。另外,还明确单位房产不得出租的6种情形。

(二)出租管理和审批程序

1.明确租金价格确定方式和公开招租要求。房产出租租金确定可以采取三种方式:①参考不低于上期公开招租的价格;②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③6个月以内(含6个月)临时租赁参考不低于周边房租的价格。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

2.明确可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条件和限制。对出租给我市行政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含市财政全额保障经费的专项工作临时机构),可以零租金协议出租;出租给其他国有单位、依法登记成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以不低于评估价协议出租;其他经审批以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房产,以不低于评估价出租。

3.明确出租期限。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租期,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4.明确房产出租管理决策及审批程序。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根据内控制度制定出租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对外出租。同时,对单位以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外公开收费的,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备案制度。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5.明确申报材料。与原管理办法相比,增加了上个租期出租收入缴纳凭证等依据材料。

6.明确公开招租的平台。以公开方式出租房产,应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另外,还规范了公开招租流拍后房租价格确定方式,及非公开方式出租房产原则上不得转租等流拍、转租情形。

(三)合同履行和备案管理

明确合同备案要求。单位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变更和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在资产云进行合同备案。明确房产租赁期间,合同变更、承继、终止等相关工作要求。

(四)出租收入和缴库管理

明确房产出租收入由出租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对经费自理单位出租收入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五)职责分工和监督问责

明确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职责。通过资产云实行全流程动态管理。对各种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应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六)其他方面

明确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房产对外出租,参照执行;明确办法施行时间。对本办法施行前经批准已经出租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可继续按原办法履行至合同期满。

三、主要特色

《办法》延续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做法,并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主要有以下特色:

(一)对特殊管理事项更加灵活。对单位提出的停车场、体育文化场馆、教育教学场地、产业园等特殊出租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实行备案管理。

(二)更加重视数字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对出租事项通过资产云实行申报审批、合同备案、收益收缴全流程动态管理。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兰溪市财政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施路燕,电话:0579-8890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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