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4509041E/2023-104906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兰溪市农业农村局 兰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溪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农业农村局
兰农业农村〔2023〕37号
2023-05-10
主动公开
GLXD65-2023-0001
有效
发布时间: 2023-05-19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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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满足生产经营主体多样性需求,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维护养殖健康安全,降低系统性风险,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兰溪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6月15日起试行。《兰溪市关于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试点方案的通知》(兰农林〔2018〕254号)同时废止。 兰溪市农业农村局 兰溪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0日 兰溪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要求,强化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和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创新完善免疫方式。实行“先打后补”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散养户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等实施免疫,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进一步明晰免疫责任,落实“先打后补”养殖场及第三方服务主体防疫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自主申报、在线审核、补助到场”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机制,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主体。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 1.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的界定参考《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 2.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开立独立的银行账户,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须的设施设备和场所,有2名以上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学历以上人员。鼓励现有的动物疫病诊疗机构、村级防疫员、大型养殖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等组建第三方防疫服务主体。 实施“先打后补”之外的养殖场及中小散户可由第三方服务主体提供免疫服务,第三方服务主体培育过程中,村级防疫员等继续实施散养户强制免疫。 (二)实施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清单见附件1)。根据年度省强制免疫计划,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三)疫苗采购。 1.实施“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可通过政采云“兽医馆”或供应商采购。 2.第三方服务主体。通过县统一或自行政采云“兽医馆”采购。 (四)补助标准。2023年度参照省级推荐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以后年度参照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 (五)补助数量。通过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统计疫苗使用量,参考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养殖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 (六)补助金额。实施“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补助金额=补助标准×补助数量。第三方服务主体可以通过政采云“兽医馆”自行采购与散养户饲养量相匹配的疫苗数量,疫苗费用全额补助,免疫服务费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 三、工作流程 (一)实施主体的确定 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自行采购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按要求开展“先打后补”。其他养殖场户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乡镇(街道)初审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对提出申请主体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二)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1.补助资金的申请。补助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每半年度结算一次(分为上年度11月-本年度4月、本年度5-10月两个周期),当年11-12月补助经费归并到次年上半年度结算。实施主体通过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申请补助资金。 2.补助资金的审核。各乡镇(街道)审核人员通过电脑端“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对主体提交的年度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市农业农村局对免疫计划进行确认,根据实施期内主体的疫苗使用数量,结合畜禽饲养量、检疫出栏数等数据,对每个主体申请的补助数量进行核定后,将补助金额抄报市财政局。 3.补助资金的拨付。市财政局审核汇总补助资金,联合市农业农村局下发资金拨付文件。规模养殖场补助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下拨到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将资金补助到户。第三方服务主体补助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直接拨付到服务主体。 (三)总结评估 各乡镇(街道)、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评估,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四、实施主体应履行的义务 (一)规范疫苗采购。实施“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经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自用。 (二)规范免疫实施。实施“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应按照国家和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或服务场户内的动物按程序实施强制免疫。 (三)严格信息录入。实施“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电子档案,并通过手机端“浙牧通”中“先打后补”模块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实时上传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 (四)加强免疫评估。实施“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配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强制免疫效果抽检,同时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自检,根据免疫结果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五)依法申报检疫。养殖场户应对畜禽出栏等依法申报检疫。 五、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局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先打后补”实施工作;市财政局足额保障动物防疫资金,做好补助资金的审核、及时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属地畜禽养殖场户、第三方服务主体日常防疫监管,做好实施申报、数据初核工作,对未开展“先打后补”场户及散户要继续实施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落实集中免疫等措施,防止出现防疫漏洞、监管缺口。 (二)加强防疫监督。各乡镇(街道)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实施主体疫苗采购、免疫开展、信息上传等情况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其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强制免疫要求的,不予享受补助政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组织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若有不合格场点,及时查找原因并补免。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及宣传推广力度,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应知尽知,积极响应“先打后补”政策,确保惠农政策到场到户。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6月15日起试行,实施期限暂定3年。2023年1月1日起至试行之日期间已按规定实施“先打后补”但未享受补助,符合本通知情形的,可以参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及指导价格 2.兰溪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规模场户) 3.兰溪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样式) 附件1 浙江省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及指导价格 病种 疫苗目录 补助标准 畜种 口蹄疫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0.72元/毫升 猪 口蹄疫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1.44元/毫升 猪 口蹄疫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1.00元/毫升 猪 口蹄疫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2.00元/毫升 猪 口蹄疫 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1.80元/毫升 牛、羊 猪瘟 猪瘟活疫苗 0.36元/毫升 猪 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0.30元/毫升 禽 小反刍兽疫 小反刍兽疫疫苗 0.40元/毫升 羊 附件2 兰溪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规模场户) 申请日期: 规模养殖场基本信息 主体名称 地址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饲养畜禽种类 □猪 □牛 □羊 □家禽 申请实施病种 □口蹄疫 □小反刍兽疫 □猪瘟 □高致病性禽流感 规模养殖 (常年存栏数量) 上年度出栏数量 强免 疫苗 自购 条件 饲养规模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自行采购的疫苗信息是否已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是 □否 是否有专职兽医技术人员 □是 □否 是否建立规范的免疫档案、饲养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是 □否 是否具备与疫苗储存相适应运输、 储藏条件 □是 □否 是否具备完整的疫苗入库、领用、使用和免疫效果监测记录 □是 □否 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 、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是 □否 申请人承诺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实施主体负责(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农业农村局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兰溪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样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要求,为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改善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制度,积极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提升生物安全水平。 二、依法从具备相关疫苗生产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采购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的疫苗。配备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应疫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如实将信息上传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限本场或仅限供服务场户(养殖场户在兰溪市内)饲养的动物免疫使用,不倒买倒卖。 三、在执行国家、省、市和我市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动物免疫方案,积极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保证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并做到及时将免疫信息上传至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 四、按照国家、省、市和我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和畜禽养殖档案,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五、主动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动物进行补免,确保饲养动物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六、自觉认可省农财两厅及我市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接受并配合做好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监督飞检。 七、因违反国家规定或本承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免疫抗体不达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放弃或者退回强制免疫疫苗补贴资金。 本承诺书由申请养殖场法人签订,一式三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属地乡镇(街道)备案存档,一份由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存档。 承诺人: (公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