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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1742940229E/2023-104753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兰溪市省级中小企业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文字号:

    兰经信发〔2023〕7号

  • 成文日期:

    2023-05-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LXD03-2023-0002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兰溪市省级中小企业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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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5-12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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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高新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兰溪市省级中小企业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兰溪市省级中小企业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兰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兰溪市财政局

                                    2023511


附件

 

兰溪市省级中小企业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省级中小企业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激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使用绩效,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浙财建〔2023〕21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试点县(市、区)名单的通知》(浙经信产数2023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激励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下达给我市的中小企业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激励资金专项用于推动我市中小企业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相关工作。

(二)激励资金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经信局负责支持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市财政局负责激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

(三)激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须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二、资金分配原则

激励资金优先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棉纺织行业数字化改造项目

三、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支持产业数字化

对实施棉纺织行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项目、“百企提升”工程项目(2022年立项建设项目),经专家组(非项目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给予相应补助。

)支持数字产业化

对注册在我市并为我市企业提供智能制造技术咨询、解决方案设计、维护服务等业务的软件服务业企业给予相应补助

补助标准

支持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项目补助标准参照《兰溪市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市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兰经信发2020〕9号),其中产业数字化项目按推广阶段标准执行

)统筹部分及其它

1.资金可用于编制与兰溪市中小企业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规划设计。

2.资金可用于其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小企业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工作

、资金兑现

1、企业当年奖励补助兑现金额不得高于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 (新办的未投产或当年投产企业除外)。年度纳税50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股改和上市(含新三板)企业当年财政奖励高于地方综合贡献额的部分,可以延长至次年兑现。 

2、发生重大环保违法、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偷税逃税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低于60%的企业不得享受政策扶持。资金兑现参照《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执行。

、监督管理

(一)激励资金所扶持企业或单位应按照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激励资金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禁止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激励资金的,3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补助,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进行抽查和考评,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评价

(三)对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35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月31日。20231月1日至54日之间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给予奖补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兰经信发[2023]7号关于印发兰溪市省级中不企业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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