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51901053P/2023-101686
关于开展2023年度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的通知
市商务局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03-24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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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根据《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23〕29号)文件,2023年继续在全省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育发展的类别和条件
2023年度浙江省培育发展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类别分为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外贸综合服务成长型企业、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三种类型。2022年度认定的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试点企业,都要按照要求重新申报认定。申报2023年度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内登记注册。
(二)机构健全。示范企业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不少于11人,成长型企业和试点企业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不少于6人。
(三)办公经营场所符合业务发展需要。
(四)具备一定的外贸综合服务能力。
1.能够正确理解商务部等五部门《关于促进外综服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中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定义,并按照定义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业务。承诺按照商务、海关等部门的要求,对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实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被服务对象的双抬头报关,同意以海关双抬头报关统计数据作为企业代理出口额的业绩。
2.拥有包括线上下单、线上审批的一站式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
3.能够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
4.接受客户委托时,能够依法签订正规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5.2022年度认定的外综服企业参加2023年度认定应满足:(1)示范企业:2022年度代理出口额6000万元以上。(2)成长型企业:2022年度代理出口额3000万元以上。(3)试点企业:2022年度代理出口额1000万元以上。
6.2023年度新参加认定的企业,其2022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含自营出口额和代理出口额)1000万元以上,原则上认定为试点企业。
(五)能够落实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2387—2021《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规范》相关要求,具备较为完善的内部风控体系。具体包括风险控制团队、风险控制流程、风险控制规则和管理制度等。
(六)企业遵守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企业1年内在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方面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而被下调信用级别等情况。
二、认定程序
申报企业应于2023年4月20日前,将如下申报材料纸质件合订本一式四份报兰溪市商务局外贸科。
1.2023年度浙江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22年度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4.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网址及主要功能模块说明。
5.企业员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6.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海关双抬头报关承诺书。
联系电话:0579-88887253
附件:1.2023年度浙江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海关双抬头报关承诺书
兰溪市商务局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