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的环境保护

发布日期: 2023- 03- 0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可以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宝贵的理论资源和历史经验,系统梳理和发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既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重要举措。

禁令律法

人类发展的早期,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大多焚林而狩,竭泽而渔,饥则求食,饱则弃余,不知节用存储。随着历史发展和人类繁衍,才逐渐产生保护自然、储存资源的意识。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黄帝轩辕氏曾要求部落成员节用水火财物,这是我国较早有文字记录的生态保护思想。

随着历史的演进和社会的发展,人口数量不断增长,山川林泽消耗加大,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生态保护的规定渐趋细致。《逸周书·大聚篇》规定,春天三个月,不得砍伐山林,以利于草木生长,夏天三个月,禁止到河里抓捕鱼鳖,以利于鱼鳖繁殖。可见,当时的人们已经意识到天气变化和万物生长的季节性,因此要求大家按照季节规律来例行农事,在生物的生长期不得破坏山林,逮捕鸟兽。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对自然规律的认识更为清晰,对自然环境保护的认识也在不断发展和深化。《礼记·月令》将生态保护具体到每一月份,分“孟春之月”“仲春之月”“季春之月”“孟夏之月”等13篇,针对不同的时间作出了不同的保护规定。如春天的第一个月,禁止砍伐山林,不能毁坏鸟巢、杀害飞鸟和幼虫胎卵,不可捉捕幼兽,不要聚集劳动力大兴土木。春天的第二个月,禁止淘干河流湖塘、焚毁山林。《逸周书》和《礼记·月令》等规定多对生态保护提出具体要求,即何者可以做、何者必须禁止,但对破坏环境的行为并未设定相应的惩罚性条款。较早的处罚措施见于《韩非子·内储说上》,《伐崇令》《管子·地数》对破坏环境的行为也规定了比较重的惩罚。

秦朝之前,有关生态保护的措施还只是一种规范,自《秦律》始,我国便有了法律形式的自然保护条文。其中《田律》规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只有因死亡而需要伐木制造棺椁的,不受季节限制。

由上可见,我国生态保护的律法禁令古已有之,并且不断细化。

设职任官

与生态保护的律法制度相对应,中国古代设置了系统的生态保护机构及官职。其中,生态保护职位是“虞衡”之职。虞产生于五帝时期,相传舜帝曾经设置九官22人,其中的虞就由精通草木鸟兽知识的伯益来担任。

周朝时期,虞、衡之职的权责规定更为明确。周朝分为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六官,其中地官司徒掌管国家土地版图和百姓数。山虞负责制定保护山林资源的政令,林衡则负责具体实施这些政令。泽虞、川衡和山虞、林衡的职责大体一致,只不过管辖的范围是河流沼泽以及这些地方的生物。周朝不仅对山林川泽设专人管理,而且规定凡普通百姓,不种植树木的便没有棺木,可见周朝对于种植和保护树木的重视。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朝代的更替,生态保护的相应官职渐趋细化、完善。秦汉时设置少府,汉武帝时期设立水衡都尉,唐朝设立虞部郎中和虞部员外郎。明清时期,职位设置进一步细化为虞衡清吏司、都水清吏司和屯田清吏司。虞衡清吏司负责山林川泽、冶炼等,都水清吏司管理陂池、桥道、舟车、织造等,屯田清吏司负责屯重、薪炭等事情。

生态哲学

我国生态哲学思想博大精深,体现了中华民族最深远的思想境界。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天”和“人”是两个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在“天”和“人”的关系上,我国传统文化向来秉持“天人合一”的思想。人与自然相通相合,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

以“天人合一”为基础,我国先哲进一步衍生出了“天地化育”“仁民爱物”等生态哲学思想。我国古代一直重视自然对人与万物的化生和养育,并将君子的修养与天地万物的化育联系在一起。《礼记·中庸》记载:“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君子的道德修养达到“中和”的境界,就能使得天地有位、万物化育。《孟子·尽心上》记载:“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集注》注“爱物”:“物,谓禽兽草木;爱,谓取之有时,用之有节。”我们对自然界的禽兽草木等物产资源,要按照自然规律,有限度地索取,有节制地使用。董仲舒在其《春秋繁露》中也提到“质于爱民,以下至于鸟兽昆虫莫不爱。不爱,奚足谓仁?”真诚地爱护人民,以至于对鸟兽昆虫也没有不爱护的,如果不爱民,如果不爱护鸟兽昆虫的话,怎么可以说是有仁德的呢?我国古代生态哲学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精神追求,是生态文明建设丰厚的文化滋养和重要的哲理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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