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补领

发布时间:2023-12-05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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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补领

二、办理对象

港澳台居民(包括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其中港澳居民是指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且不具有内地户籍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是指在台湾地区定居且不具有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港澳居民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三、受理机构

居住地公安机关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点。

四、办理条件

换领、补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

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五、办理流程

需要办理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携带相关办理材料,到就近居住地所属受理点申请,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采集指纹,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受理申请,发证。

六、所需材料

换领、补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1.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有效期内的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近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3.对于居住地变更换领的,提供居住地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七、办理时限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八、领证方式

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受理点领取证件,也可以选择邮寄领取证件。选择邮寄领取证件的,邮费到付。

九、收费标准

换领、补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每证20元。

依据:具体收费办法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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