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发布时间:2023-12-05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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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民族成份变更、更正登记

二、办理对象

符合变更、更正条件的常住户籍人口。

三、受理机构

兰溪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四、办理条件

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符合变更或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更正民族。

五、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

2、受理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申请更正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申请变更的,须逐级呈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4、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收缴其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另册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六、所需材料

申请变更民族: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浙江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申请更正民族: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记载了正确民族信息的原始依据(如原户口簿、身份证、迁移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档案等)及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工作日):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15个工作日。

八、领证方式

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受理点领取证件,也可以选择邮寄领取证件。选择邮寄领取证件的,邮费到付。

九、收费标准

依据: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浙价发〔1994〕98号。

标准:5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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