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6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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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3.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4.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
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享受条件】
居民个人取得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号)
五、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
六、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七、子女教育支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享受条件】
1.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规定执行。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八、继续教育支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按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享受条件】
1.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相关扣除条件的,可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选择由本人扣除。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九、个人教育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对教育事业进行捐赠的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1.境内公益型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2.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1)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2)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3)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3.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1)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2)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3)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十、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
2.捐赠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财政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