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12-18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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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总局第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根据近期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目前仍有部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存在使用专门用来给生鲜食用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照明等设施(俗称“生鲜灯”) 的情形,为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立即自查整改。即日起对所使用的照明灯具情况开展自查,如不符合《办法》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存在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认知的,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等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落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等设施。

 二、知悉法律责任。《办法》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等设施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开展社会监督。在《办法》施行后,发现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仍在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生鲜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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