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15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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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校运行和管理,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兰溪市育才中学。学校地址:浙江省兰溪市振兴路615号;邮政编码为321100。
第三条 学校是经兰溪市委编办批准成立,由兰溪市教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是公办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三年,学校规模为32个教学班。
第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700万元,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实施初中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初中学历教育。
第六条 学校行业管理部门为兰溪市教育局。
第七条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为兰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学校发展建设: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学校办学目标:秉持“知行育才 弘毅担当”的校训,坚持“践知行思想,育时代新人”的办学理念,努力把学校办成为:兰溪市一流窗口学校、金华市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校、浙江省现代化学校。
第十条 学校办学理念:践知行思想,育时代新人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特色:全国青少年足球特色学校。
第十二条 校训:知行育才, 弘毅担当。
第十三条 校风:知真理 行真事 做真人。 教风:善学习 乐合作 担使命。学风:守规矩 健身心 强进取。
第十四条 学校标志:。微信公众号:兰溪市育才中学。
第十五条 校刊全称为《涛声》。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兰溪市教育局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学校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学校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学校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兰溪市教育局的权利:
(一)提出育才中学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育才中学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副校长、后备干部;
(三)审核(核准)育才中学章程草案;
(四)监督育才中学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兰溪市教育局的义务:
(一)支持育才中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育才中学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育才中学提供稳定增长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育才中学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育才中学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系指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教育教学和担任相应职务的具备国家规定任职资格的教育工作者。教师依法享有教师权利,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专业成长等发展机会、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和想法,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
教师应模范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教师的职责,遵守学校规章和合同(协议)约定,自觉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素养与把握力,自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做到师生平等,自觉承担教育教学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教育教学等本职岗位工作,自觉接受评价与考核。教师要有理想信念,要有道德情操,要有扎实学识,要有仁爱之心,关心指导学生,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崇德尚业,追求卓越,努力成为社会的表率。
职工系指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管理、教育教学辅助等其他专业技术工作、服务等事务的工作人员。职工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发展机会、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和想法,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
职工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和履行学校规章和合同(协议)约定、岗位职责,自觉接受评价与考核,投身全员育人,爱岗敬业,服务师生,团结协作,务实进取,努力成为业务专家和岗位能手。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人不得对外代表学校或以学校师生员工身份及其他职务身份与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等签订合同(协议)。未经学校批准,教职工不得在校外兼课兼职。
第二十条 校长的权利与义务:
校长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校长职责和义务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三)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的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推荐或选聘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
(四)在学校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五)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学校财产;对财政拨款、学杂费留成、勤工俭学以及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学校的各种收入,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六)参加培训。
(七)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设。
(八)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校长职责。
(三)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按要求开齐各门课程,建设好各类教学设施、基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教风、学风、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四)维护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抓好师资队伍和学科梯队建设。
(六)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好校产和财务,确保学校财产、物资安全。
(七)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八)尊重和依靠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
(九)实行校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等对学校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十一)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每学期获得学业成绩单;
(四)对学校给予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工作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制度
1.为加强领导班子自我监督,克服缺点改正错误,扬长避短,提高自我,每学期学校领导干部过一次民主生活会。
2.民主生活会前认真学习选定的材料,学习中央有关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论述及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明确目的,端正态度。
3.民主生活会上每个人都要畅所欲言,从团结的愿望出发,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求人,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民主生活会上,要在思想上、行动上改正缺点和错误,当好群众的公仆。
5.提倡同志之间经常谈心,开展自我批评,消除隔阂,增强团结。
6.民主生活会要有记录,在下一次民主生活会上要检查前一次民主生活会的效果。
(二)干部联系群众制度
1.干部要继承和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光荣传统,关心群众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2.设立校级干部接待日制度,接待师生员工和学生家长,公布联系电话,倾听他们的心声,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改进学校工作。
3.每个领导干部要分工联系一个年级或教研组、联系一办公室,深入一个班级,参加他们的活动、会议,听取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反映。
4.教职工本人和家中遇有困难,领导干部必须亲访、看望,并千方百计地为其排忧解难。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学校党支部和校行政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
①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重要工作,列入学校规划及工作计划中。
②每年进行专题学习教育、研究、评议。
③对违法违纪大事要责成专人协助上级追查并严肃处理。
2.党支部书记、校长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责。
①中央和上级的精神必须及时传达。
②及时掌握本校情况,掌握政策,把准方向,防止偏差。
③严格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五议”制度和财务工作准则。
3.党支委员,既要对上级主管负责,又要对学校负责。
①及时做好多种形式的法制、党风、廉政日常宣传。
②经常检查学校各部门特别是党员干部执法、廉洁状况。
③完成上级和校长、书记交办的调查、反映、汇报违法违纪事件。
4.书记、校长失职造成本校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事件,接受上级的处理,并视情况在支委会、支部大会、校务会、教代会、全体教职工大会上检查。
5.全体党员干部失职造成的违法违纪事件,视情况处理。
6.奖励廉政典型和举报有功人员,加重处理打击报复事件。
(四)政治思想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学校政治思想网络,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估到思想工作人人做,干部、党员带头做。
2.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党工团政治思想工作联席会。分析教职工思想状况,做到随时了解教职工思想动向,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做到每次会议有主题,会后有决议。
3.建立健全党员政治思想工作责任制及支部总结责任制。负责人要随时了解所负责范围内人员的思想情况,定期汇报,做到有记录,有总结。
第二十三条学校由兰溪市教育局主管。校长由教育局聘任或任免。学校下设行政办公室、教师发展中心、教科室、后勤发展中心、学生发展中心等职能部门,在校长的带领下各自履行职能,开展工作。
学校按上级批复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局后备干部、主任、副主任、团委书记、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学校副校长、局后备干部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教学、德育、科研、安全等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成立党支部,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和纪律委员。
党支部职责:
(一)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发挥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保证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做好党的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抓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定期组织政治学习,开展多种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三)对学校的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方案、重要工作及人事安排等认真研究,参与决策,保证上述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对领导干部发挥管理、教育与监控作用,讨论校长对中层干部人选的提名(或竞聘人员任命的提名),并按干部管理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五)组织、领导学校工会、团委开展好各项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在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学校设副校长及局管后备干部,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一次。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中党政工团代表占三分之一,其他教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二。其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通过学校章程草案。
(二)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全体教职工是工会会员。
(一)工会负责组织教职工的师德、学习、娱乐、文体活动等,关心职工的生活疾苦,合理组织职工家属的慰问。
(二)讨论并向校长递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向各部门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八条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校长应通过校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学校章程草案,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如下:
(一)校务委员会审议事项的议题可以由学校提交,也可以由委员提交,议题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议时应当将议题情况提前告知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列席人员与会。
(二)会议由校长或者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一般先由议题提出方作简要说明,然后展开讨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综合各方面意见后进行集体表决。
(三)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校务委员有表决权,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出席会议的校务委员半数以上赞成表决事项方为通过。
(四)对于校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结果,校长应当尊重,在表决未依程序改变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五)如果在讨论时发生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暂缓表决,本着充分协商的原则,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必要时可以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六)每次会议要有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整理,存档备查。决议执行情况要通过校务公开专栏及校园网等形式予以公开,并向全体教职工及时通报。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家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学校做好家校协同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简称校监会),由学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业务接受纪检组织的指导,向学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校监会一般与学校党组织换届同期举行,任期与学校党组织相同。
校监会履行职能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依规监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靠群众。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上级有关的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政策、规定;学校重要的财政收支情况;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社会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第三十二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督导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通过告家长书、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部、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部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开展各类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力求因材施教。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学校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探索适应素质教育的课堂教学新模式,采用现代化教学技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学校按国家及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教学大纲课程计划,开全科目,开足课时,并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及教学进程,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课,特殊情况的停课需经上级领导批准。学校统一按上级规定征订教材,任何人不得擅自推销学习资料。教师发展中心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三十六条 本着向课堂教学要质量的原则,认真实施常规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按时上下课,严禁旷课、不按课表上课、随意调课等现象。 遵循“学生主体理念”、“面向全体理念”、“全面发展理念”,积极推进“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方式,构建民主、平等、和谐的生本课堂。 积极鼓励学生,让每一位学生在尝试中体验成功。
第三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社团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周。 学校建立卫生保健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成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商讨学校心理健康工作。每学年初制定计划,学年末对相关工作进行总结。 将心理素质教育纳入学校工作日程之中,融进日常教育教学中。鼓励老师开展心理教育研究。 班主任工作要扎实,成为学生发展健康心理的启迪者和榜样,把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结合起来,在指导班队工作时,要发展学生良好的自我意识,培养自主能力,自我教育能力。 大力开展各种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心理教育活动,如听讲座、班队活动、社区活动等,让学生在活动中提高认识,全面促进心理素质的提升。 杜绝有害学生心理健康的言行,如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在不适当的场合公开学生的隐私等。
第三十九条保证科技、艺术、劳动等各类综合实践教育的经费投入,并对学校专用教室进行配置和整修,各室配备管理员,制定管理员工作职责。 以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学生的艺术素质和审美能力,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为学生终身喜爱艺术、学习艺术、享受艺术奠定良好的基础。积极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经常性、丰富多彩的艺术活动,并逐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定期开展好各类拓展课,鼓励人人参与。 拓展课做到有组织、有章程、有管理、有考勤,定时间、定内容、定方式地开展。
第四十条教学中注意培养学生运用信息技术的兴趣和意识;培养学生的信息技术素养。 教育教学中逐步渗透信息安全与道德规范等数字公民素养教育。 教师要加强本学科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和技能的提高,教学语言简明、准确、规范,注意使用专业术语。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利用W—LAN无线网络为教育教学服务;完善校园网,使之成为学校和社会、家庭,教师和教师,学生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学习平台。
第四十一条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由校长主管,下设分管领导。通过制定学校科研管理制度,使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在课题申报、中期管理、具体实施、奖励等方面更加规范。加强理论学习,以理论学习促进观念转变和认识的提高,指导教育实践和教育研究,为科研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 学校为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创造条件,聘请有关专家来校指导课题的研究。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学校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学校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工作。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为教育科研、为师生服务的原则,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坚持教育性、节约性、效率性原则,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四十三条加强校舍、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定期对校舍、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维护,发现危险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建立统一的账目,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履行变更手续。
第四十五条加强学校教学仪器、教学设备、图书、体育器材、卫生设备的日常管理,健全管理和使用制度,提高使用率。对故意损坏公物的行为,学校视其情节和损失情况,要求行为人赔偿,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预算和决算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合理支出,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审查。
第四十七条学校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
第四十八条经费收支实行审批制度。使用大额资金按照“三重一大”管理制度执行。学校资金实行校长专人审批制度和经手人、主管部门联签制度,合法、合理地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四十九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条学校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学校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学生管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实施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实行秋季始业。
第五十三条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并为每个孩子建立学生成长电子档案库。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和监护人进行积极沟通。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在校学生提供午餐,膳食搭配科学合理。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团委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团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第七章教师管理
第六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六十二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六十四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教师应当遵照《班主任工作考核条例》及班主任工作职责,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六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六十七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八章学校家庭社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区、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区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做好学校与家庭的沟通。在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方面做好协调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汇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条 学校发挥家长委员会功能,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十一条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假期德育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托丹溪社区、排岭社区、兰花社区、兰江派出所、城管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三条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七十四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与原规章制度相抵触,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教育局核准,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遵循与时俱进的原则进行修改。校长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可以对本章程提出修改意见,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教育局核准,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第七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十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动议,并报市教育局、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市教育局、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和院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八十一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二条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由兰溪市育才中学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