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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第一中学章程

发布时间:2023-12-15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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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校运行和管理,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兰溪市第一中学。学校地址:浙江省兰溪市兰花路2号。

第三条  学校是经兰溪市委编办批准成立,由兰溪市教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是公办全日制完全中学,学制3年,学校规模为48个教学班。

第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304.52万元,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学校宗旨:实施高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六条  学校业务范围:高中学历教育。

第七条  学校行业管理部门为兰溪市教育局。

第八条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为兰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学校办学目标是将学校建设成为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一流县域普通高中。

第十条  学校办学理念:弘扬担三文化,培育民族英才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特色:完善富有兰溪一中特色的“担三”课程群体系,深化高考研究,探索五大学科竞赛辅导,突出尖子生的培养,实施精准教学,形成高水平的教学质量,在金华地区乃至全省竖起高水平高中的大旗。勇于担当,强化辐射引领作用,在学科教学、教师发展、学生管理等方面对兰溪其他普高发挥强大的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  校园文化:道学、功业、文章。

第十三条  校风:求实、奋进。

第十四条  教风:严谨、诚挚。学风:勤奋、有恒。

第十五条  学校标志:校标的核心要素由卫星、幼苗和大写的“Y”“Z”组成,整体形似一个“兰”字,蕴含了“兰溪一中”学校名称。“Z”代表了浙江省,其下部巧妙构图,形成极具艺术美感的图形,笔触充实有力,敦厚坚实,代表了兰溪一中坚持以校为本,脚踏实地,持之以恒地向着高远目标迈进。幼苗扎根浙江大地,蓬勃向上,茁壮成长,寓意兰溪学子扎根兰溪沃土,沐浴兰溪文化滋养,代表了“爱国爱乡、勇于担当”的学校精神,又预示学校充满青春活力、蓬勃进取的发展态势。标志上方卫星高悬,展现了学校国际化风采和敢于创新的精神。整个构图有机交融、相辅相成、活力张扬,大气磅礴。既极富传统气息,又包含着时代精神。“1936”点缀其下,代表着学校的建校和发展史,体现了学校标志的专属性。

校徽保留了传统的圆徽造型,外环由校名“浙江兰溪第一中学”的中文与英文组成。以蓝色为主色调构图,稳重而深远,一抹绿色映衬其中,活力迸发,蓝绿辉映,呈现出前进的动力和气势,象征学校各项事业飞速发展与学子的成才腾飞。

第十六条  微信公众号:浙江省兰溪市第一中学。校歌:确定黄永谱曲,祝修绅作词的《兰溪一中校歌》为学校校歌。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具备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具备以下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

(二)学术研究权

(三)指导评价权

(四)报酬待遇权

(五)参与管理权。

(六)进修培训权

教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纪守法。

(二)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四)爱护尊重学生。

(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校长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施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议;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领导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主要权利:

(一)受教育权

(二)人身权

(三)财产权

学生的义务(三遵守一个努力)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工作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制度

1.为加强领导班子自我监督,克服缺点改正错误,扬长避短,提高自我,每学期学校领导干部过一次民主生活会。

2.民主生活会前认真学习选定的材料,学习中央有关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论述及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明确目的,端正态度。

3.民主生活会上每个人都要畅所欲言,从团结的愿望出发,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求人,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民主生活会上,要在思想上、行动上改正缺点和错误,当好群众的公仆。

5.提倡同志之间经常谈心,开展自我批评,消除隔阂,增强团结。

6.民主生活会要有记录,在下一次民主生活会上要检查前一次民主生活会的效果。

(二)干部联系群众制度

1.干部要继承和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光荣传统,关心群众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2.设立校级干部接待日制度,接待师生员工和学生家长,公布联系电话,倾听他们的心声,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改进学校工作。

3.每个领导干部要分工联系一个年级或教研组、联系一办公室,深入一个班级,参加他们的活动、会议,听取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反映。

4.教职工本人和家中遇有困难,领导干部必须亲访、看望,并千方百计地为其排忧解难。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学校党支部和校行政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

①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重要工作,列入学校规划及工作计划中。

②每年进行专题学习教育、研究、评议。

③对违法违纪大事要责成专人协助上级追查并严肃处理。

2.党支部书记、校长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责。

①中央和上级的精神必须及时传达。

②及时掌握本校情况,掌握政策,把准方向,防止偏差。

③严格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五议”制度和财务工作准则。

3.党支委员,既要对上级主管负责,又要对学校负责。

①及时做好多种形式的法制、党风、廉政日常宣传。

②经常检查学校各部门特别是党员干部执法、廉洁状况。

③完成上级和校长、书记交办的调查、反映、汇报违法违纪事件。

4.书记、校长失职造成本校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事件,接受上级的处理,并视情况在支委会、支部大会、校务会、教代会、全体教职工大会上检查。

5.全体党员干部失职造成的违法违纪事件,视情况处理。

6.奖励廉政典型和举报有功人员,加重处理打击报复事件。

(四)政治思想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学校政治思想网络,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估到思想工作人人做,干部、党员带头做。

2.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党工团政治思想工作联席会。分析教职工思想状况,做到随时了解教职工思想动向,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做到每次会议有主题,会后有决议。

3.建立健全党员政治思想工作责任制及支部总结责任制。负责人要随时了解所负责范围内人员的思想情况,定期汇报,做到有记录,有总结。

第二十二条  学校由兰溪市教育局主管。学校下设党政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室、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在校长的带领下各自履行职能,开展工作。

学校按上级批复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副主任、团委书记、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教学、德育、科研、安全等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党委,下设党支部,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职责:

(一)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发挥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保证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做好党的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抓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定期组织政治学习,开展多种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三)对学校的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方案、重要工作及人事安排等认真研究,参与决策,保证上述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对领导干部发挥管理、教育与监控作用,讨论校长对中层干部人选的提名(或竞聘人员任命的提名),并按干部管理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五)组织、领导学校工会、团委开展好各项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在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一次。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中党政工团代表占三分之一,其他教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二。其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通过学校章程草案。

(二)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制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全体教职工是工会会员。

(一)工会负责组织教职工的师德、学习、娱乐、文体活动等,关心职工的生活疾苦,合理组织职工家属的慰问。

(二)讨论并向校长递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向各部门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校长应通过校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学校章程草案,讨论学校重大事项并上报党委会,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策。

议事规则如下:

(一)校务委员会审议事项的议题可以由学校提交,也可以由委员提交,议题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议时应当将议题情况提前告知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列席人员与会。

(二)会议由校长或者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一般先由议题提出方作简要说明,然后展开讨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综合各方面意见后进行集体表决。

(三)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校务委员有表决权,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出席会议的校务委员半数以上赞成表决事项方为通过。

(四)对于校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结果,校长应当尊重,在表决未依程序改变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五)如果在讨论时发生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暂缓表决,本着充分协商的原则,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必要时可以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六)每次会议要有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整理,存档备查。决议执行情况要通过校务公开专栏及校园网等形式予以公开,并向全体教职工及时通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家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学校做好家校协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简称校监会),由学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业务接受纪检组织的指导,向学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校监会一般与学校党组织换届同期举行,任期与学校党组织相同。

校监会履行职能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依规监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靠群众。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上级有关的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政策、规定;学校重要的财政收支情况;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社会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第三十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督导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通过告家长书、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学校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工作。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为教育科研、为师生服务的原则,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坚持教育性、节约性、效率性原则,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加强校舍、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定期对校舍、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维护,发现危险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建立统一的账目,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学校教学仪器、教学设备、图书、体育器材、卫生设备的日常管理,健全管理和使用制度,提高使用率。对故意损坏公物的行为,学校视其情节和损失情况,要求行为人赔偿,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预算和决算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合理支出,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审查。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

第三十八条  经费收支实行审批制度。使用大额资金按照“三重一大”管理制度执行。学校资金实行校长专人审批制度和经手人、主管部门联签制度,合法、合理地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与原规章制度相抵触,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兰溪市教育局核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遵循与时俱进的原则进行修改。校长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可以对本章程提出修改意见,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兰溪市教育局核准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动议,并报市教育局、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市教育局、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和院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兰溪市第一中学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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