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医药用品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3-12-15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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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单位:

近日,多地疾控发布流感流行提醒,治疗呼吸道感染疾病相关药品需求明显增加,为稳定我市药品价格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全市各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单位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销售医药用品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按规定标明药品价格和计价单位等内容,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严禁哄抬药品价格。各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药品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相关医疗药品的销售价格;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注重维护消费权益。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重视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配合监管部门及时、积极处置消费投诉,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以“霸王条款”拒绝消费者合理的诉求,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发生重大、突发消费纠纷事件,应及时主动向相关监管、主管部门报告。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全市各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开展自查整改。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经营者,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严肃查处,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对有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等证据凭证资料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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