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01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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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利益,随着蓝天、碧水、净土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期望更高,噪声引发的群众烦恼日益凸显,成为当前人民群众关心的身边“急难愁盼”问题之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严抓噪声案件,消除群众“耳边的烦恼”,让百姓“听”到美好。
2023年7月7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生产销售。检查时,企业南侧打磨车间正在生产,打磨过程噪声较大。经兰溪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监测,企业厂界南侧噪声平均为81.4分贝,超出《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区标准(昼间≤65分贝)。
处理结果: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我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贰万元。
案件启示:噪声污染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在对此类案件的查办中,及时开展执法与监测协同联动,通过噪声监测,用数据“说话”,打击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同时,各企事业单位也要主动压实环保主体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理布局生产设备,落实减噪降噪措施,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自身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