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379010XA/2020-104461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关于调整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司法局
兰财办发〔2020〕60号
2020-09-18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23-11-08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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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 为深入践行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调动全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平安兰溪、法治兰溪建设中的优势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改革的意见》(浙司〔2020〕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金委办发〔2019〕43号)、《关于加强村(社区)社会治理力量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兰委办发〔2020〕2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兰委办〔2015〕6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兰溪市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奖励原则 1.“一案一奖”原则。依照“一事一核”方法,严格程序、严格标准,实行“一案一奖”。 2.调解成功原则。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矛盾纠纷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的,即认定为矛盾纠纷调解成功。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登记,对签署人民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要按要求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案卷。 3.线上线下同步原则。运用《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及微信小程序“浙里调”等系统进行案件办理登记,当月将达成口头协议或书面协议的案件按要求录入系统。 二、奖励对象 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且不具有行政、事业编制的人民调解员和参与调解工作的律师。 三、申报程序 (一)各司法所负责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呈报的“以奖代补”资料进行初审。并对所上报的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等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核查、统计汇总并上报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以奖代补”资料直接上报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上报时间为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 (二)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定期组织司法所召开季度工作例会,对上报的所有人民调解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三)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对各司法所呈报的“以奖代补”资料进行核查,无异议后由分管领导签字确认,进行兑现发放。同时对各司法所、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四、兑现标准 每季度对调处成功并制作成规范协议书(口头调处案件制作《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或案卷的人民调解案件,根据评查结果,兑现案件补贴。 (一)口头协议 经口头调解成功并制作《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的,经评查合格每件奖励30元。 (二)书面协议 成功调处矛盾纠纷,规范制作调解案卷,根据评查结果,按以下标准奖励: 1.简易纠纷的奖励标准为100元/起,范围:调处成功并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2.一般复杂纠纷的奖励标准为200元/起,范围:协议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经调处成功并制作规范调解案卷。 3.疑难复杂纠纷的奖励标准为500元/起,范围:①协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不含民间借贷、经济合同等纠纷);②一般性非正常死亡矛盾纠纷;③初信初访。经调处成功并制作规范调解案卷。 4.重大疑难纠纷的奖励标准为1000元/起,范围:①兰溪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交办的案件;②多次或多人赴省或赴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③在本市有重大影响且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④两人以上非正常死亡且案情复杂的矛盾纠纷;⑤其他重特大纠纷。经调处成功并制作规范调解案卷。 重大疑难纠纷根据《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另行报批、奖励。 五、经费来源及管理 1.人民调解奖励经费由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和市财政补助予以解决。 2.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配套奖励办法。 3.市财政和乡镇(街道)财政每年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4.市级人民调解奖励经费由司法局管理和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监察委等部门监督。 六、本办法由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大疑难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 兰溪市财政局 兰溪市司法局 2020年9月22日 附件一: 重大疑难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 人民调解 委员会 经办调解员 协议书编号 纠纷及调处简要情况 调处结果 申报理由 兰溪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交办的案件; 多次或多人赴省或赴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 在本市有重大影响且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两人以上非正常死亡且案情复杂的矛盾纠纷; 其他 司法所 审查意见 乡镇(街道) 审查意见 司法局 审查意见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