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3229654C/2023-109066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兰溪市公安局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11-05 15:24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以下郭凌军、李新华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南中队谢警官 地址:兰溪市上华街道金华江路交警城南中队,联系电话:0579-88300182)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特此公告
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11月5日
附: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郭凌军 | 342122********8679 | 2023年08月16日11时15分,郭凌军驾驶浙D3E83K的轻型厢式货车行至兰溪市上华街道迎宾大道灵马线交叉口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二百以上(车货总重:9940kg,核载1495kg,超载率281.27%,已卸载)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二百以上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二千元的处罚,记6分;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处罚款二千二百元的处罚,记7分。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李新华 | 330825********3918 | 2023年08月17日10时22分,李新华驾驶赣E2967V的轻型自卸货车行至兰溪市上华街道迎宾大道与330国道交叉口, 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二百以上(车货总重:10860kg,核载1645kg,超载率289.06%,已卸载)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二百以上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二千元的处罚,记6分;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