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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调整中共兰溪市上华街道工作委员会 全面依法治街委员会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上华街道

  • 发文字号:

    上街委[2023]46号

  • 成文日期:

    2023-11-1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调整中共兰溪市上华街道工作委员会全面依法治街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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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1-14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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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基层法治建设的领导,更好地适应基层法治建设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根据省、金华市及我市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法治化综合改革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中共兰溪市上华街道工作委员会全面依法治街委员会,下设依法治街委员会办公室及执法、守法普法2个协调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一、上华街道党工委全面依法治街委员会

  任:  锦(街道党工委书记)

副主任:曹仙雅(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主任)

金福潮(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沈伟龙(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员:章志军(党工委委员、常务副主任)

吴旭伟(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部长)

陈彩玲(党工委委员、组织委员)

徐卫林(党工委委员、副主任)

冯燕子(党工委委员、宣传委员)

 林(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施小连(党工委委员、统战委员)

二、上华街道党工委全面依法治街委员会办公室

 任:沈伟龙(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副主任:雷文超(党政综合办主任)

 员:林佳俊(人大秘书)

 波(综合信息指挥室专职副主任)

 协(综合行政执法队专职副队长)

 芯(司法所所长)

          专职法治员  进(党政综合办负责法治建设工作的人员)

三、上华街道委全面依法治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

 长:章志军(党工委委员、常务副主任)

副组长  璐(纪工委副书记)

 协(综合行政执法队专职副队长)

 波(综合信息指挥室专职副主任)

 员:唐晓东、方  芯、雷文超、吕秀红、郭玉婷、

吴志潮、赵  真、徐国良、郑洪富

联络员:  协(综合行政执法队专职副队长)

四、上华街道委全面依法治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长:冯燕子(党工委委员、宣传委员)

副组长:林佳俊(人大秘书)

厉灿烂(宣传干事)

 芯(司法所所长)

 员:唐晓东、陈孝忠、施  丽、陈  波、喻  协、

吕秀红、徐国良、郭  静、陈丽萍、赵慧芳、

 非、曹胜君、郑洪富、陈  厉、余美娟、胡建珩、廖若嫣、陆庆荣

联络员:  芯(司法所所长)

 

以上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人员自然接替。

 

 

附件:1.上华街道党工委全面依法治街委员会工作规则

2.上华街道党工委全面依法治街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中共兰溪市上华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


上华街道党工委全面依法治街委员会

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上华街道委全面依法治委员会(以下简称依法治委员会)是街道党工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受街道党工委领导,统一部署和组织全面依法治街工作,贯彻落实街道党工委对全面依法治街的领导,实现全面依法治街工作职能的优化协同高效,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全面依法治街工作体系。

第二条 依法治街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分别由街道有关领导组成。

第三条 依法治街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依法治街办),设在党政综合办,负责处理依法治街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二、职责任务

第四条 依法治街委员会负责全面依法治街的规划制定、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和中央、省金华市委兰溪市委决策部署,在街道党工委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全面依法治街工作,坚持依法治街、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研究全面依法治街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统筹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建设在上华的具体实践等。

第五条 依法治街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推动、督促街道党工委全面依法治街规划和决策部署的组织落实,指导各有关方面法治工作;统一部署全面依法治街重要任务;统筹协调处理全街道法治建设重大问题;审议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推广法治工作经验,推进全面依法治街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

第六条 依法治街委员会将全面依法治街工作纳入全街道重要工作安排和年度考核内容,加强全面督察、专项督察和综合考核评价。

第七条 依法治街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专题调研,包括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

三、会议及纪律制度

第八条 依法治街委员会在委员会主任主持下讨论重大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九条 依法治街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依法治街办根据委员会主任要求或者在征求依法治街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十条 依法治街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议题请其他街道领导同志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名单于会前报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十一条 依法治街委员会会议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和工作部署,由各部门贯彻落实,依法治街办负责检查督办,并向依法治街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各村(居)、各部门每年应当通过依法治街办向依法治街委员会报告本街道本部门法治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各村(居)、各部门法治工作的重要决定和方案,应当向依法治街办备案。重大举措或者拟开展的重要试点,应当通过依法治街办报依法治街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依法治街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格遵守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严格遵守执行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上华街道党工委全面依法治街委员会

办公室工作细则

 

一、机构性质

第一条 上华街道党工委全面依法治街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依法治街街道党工委全面依法治街委员会以下简称依法治街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接受依法治街委员会领导,负责处理依法治街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依法治街办设在街道党政综合办

第二条 依法治街办主任由分管政法工作的街道领导兼任。副主任由街道党政综合办主任兼任。设成员若干名,由街道有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另设专职法治员一名,由街道党政综合办具体负责法治相关工作的人员兼任。

二、主要职责

第三条 贯彻落实街道党工委依法治街委员会对全面依法治街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街规划的调研起草工作,统筹协调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法治工作方案和措施,协调督促各村(居)、各部门落实依法治街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完成街道党工委依法治街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对涉及法治工作的重要问题,以及依法治街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等,及时向依法治街委员会请示报告。

第五条 负责对各村(居)、各部门法治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推动。

第六条 在充分听取其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汇总提出依法治街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按程序提交依法治街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统筹协调其他有关方面根据依法治街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督促落实。

第七条 研究处理其他有关方面向依法治街委员会提出的法治建设工作事项及相关请示。应当充分征求意见,实行重大问题预先协调制度,对报送依法治街委员会审议前仍有较大分歧的问题牵头协调,提出处理建议报依法治街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接受各村(居)、各部门法治工作的决定和方案的备案,应当经研究评估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根据依法治街委员会工作安排,组织实施督察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整改落实督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对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对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做好总结上报,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第十条 收集汇总有关全面依法治街问题的信息资料,对依法治街委员会专题调研提出建议,负责依法治街委员会调查研究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第十一条 不定期约请相关专家学者,统筹协调有关单位就全面依法治街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为依法治街委员会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依法治街委员会报告法治工作情况、法治调研与督查情况、重要法治信息等,并根据需要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汇总和整理各村(居)、各部门向依法治街委员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向依法治街委员会报送全面依法治街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承担依法治街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经依法治街委员会主任批准,准备会议议题、议程和材料,整理会议文件,负责会议精神的传达落实。

第十五条 负责依法治街委员会的值班联络、简报编印、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做好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工作。

三、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按工作要求召开会议,落实依法治街委员会决策部署,及时沟通各方面法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动向,研究有关问题,推动相关部署落实。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依法治街办主任主持召开依法治街办组成人员全体会议、专题会议。涉及重要问题的情况报告依法治街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九条 召开的各项会议议题由依法治街办主任根据依法治街委员会主任指示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条 会议纪要由依法治街办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依法治街办组成人员,并报送依法治街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抄送与会议决定有关的部门和村(居)。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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