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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浙自然资规[2023]12号
2023-09-05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10-09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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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63-2023-0012 浙自然资规〔2023〕12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 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重新公布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一类地区不低于6.2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5.6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4.8万元/亩。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 二、各县(市、区)划定征地区片划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相适应,一个县(市、区)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区片,鼓励实行1个区片。在制定具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时,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其中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 三、各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重新公布或调整,重新公布或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市、县(市、区)要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对新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群众意见,并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地要将重新公布或调整的征地补偿标准于2023年11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并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库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698号)要求,及时完成数据入库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和地区划分表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9月4日 附件 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最低保护标准和地区划分表 单位:万元/亩 地区 类别 县(市、区) 征收农用地 (不含林地)最低区片 综合地价标准 一类 地区 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 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富阳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 余姚市、慈溪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乐清市、瑞安市、 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南湖区、秀洲区、嘉善县、 平湖市、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 诸暨市、义乌市、永康市、定海区、普陀区、椒江区、黄岩区、 路桥区、温岭市、玉环市 6.2 二类 地区 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奉化区、宁海县、象山县、洞头区、 龙港市、安吉县、嵊州市、新昌县、婺城区、金东区、兰溪市、 东阳市、浦江县、柯城区、衢江区、岱山县、嵊泗县、临海市、 莲都区 5.6 三类 地区 淳安县、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武义县、 磐安县、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天台县、仙居县、 三门县、龙泉市、青田县、云和县、庆元县、缙云县、遂昌县、 松阳县、景宁县 4.8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9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