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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兰征补公告字〔2023〕45-02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兰征补公告字〔2023〕45-02号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10-31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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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建高铁兰溪东站枢纽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金建高铁兰溪东站枢纽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兰溪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兰政办发〔2022〕27号),以下简称《建房办法》《兰溪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修订)》(兰政发〔2022〕18号),以下简称《修订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
金建高铁兰溪东站枢纽工程征收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着物(见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执行人、被征收人
征收执行人:云山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征收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权利人。
二、征收补偿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非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外的房屋;附属设施是指住宅用房附属的经认定合法的畜舍、花坛、围墙、墙门、庭院内构筑物及建于宅基地以外的厕所等设施。
未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征收时按房屋原规划用途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与建筑面积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合法的不动产权证所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可补偿面积,按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的房屋权属来源证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2.被征收人因正当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以及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件未记载面积状况的,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由征收执行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确权,并经现场丈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3.征收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件的建(构)筑物,使用人必须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但按规定可以补办相关手续或经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可予以确认房屋产权的除外。
4.三层(含)以内的按有效建筑面积予以确认,三层以上的按评估标准降档补偿。
(二)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奖励,其内容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费用的补偿。
3.搬迁、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5.经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出可审批限额部分宅基地退出的补偿。
6.按时配合做好征收工作以面积或户为单位的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等的补偿金额由具备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建造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结构等因素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随机选定需经公证机构公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评估结果应予以公示并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执行人或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复核结果为最终评估结果。
(四)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非住宅房屋认定,应以不动产登记的用途或提供经确定的有效文件为依据。
(五)因房屋征收造成的被征收人(或实际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个体工商户以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人数为准(无社保缴纳记录的按1人核定),按每人每月4969元补偿4个月。生产企业按经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装饰等其他费用)的5%计算补偿。
生产企业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向征收执行人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征收执行人应当与生产企业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已经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的,不予停产停业补偿。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注册的市场经济主体不予以停产停业补偿。
(六)被征收人经认定的合法、有效现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建房办法》可审批限额面积的,超出部分实行有偿退出。
被征收人有多处合法、有效集体土地住宅,能够提供合法不动产权证的,按照权证所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确定其建筑占地面积;因正当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以及不动产权证未记载面积情况的,其合并计算面积总和未超过《建房办法》规定可审批宅基地最高限额面积的,可享受“一户一宅”的政策,合并计算确定其建筑占地面积。
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金额按所在区域的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确认。
(七)补偿款支付,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后,支付总补偿款的50%,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张贴封条后,付清余款,支付时间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
(八)房屋及安置户和安置人口的具体认定相关工作,由征收执行人负责。
三、征收安置
(一)安置户认定
金建高铁兰溪东站枢纽工程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住宅用房被征收的,予以安置。安置以户为单位,户的认定以《建房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准。被征收人在本行政村区域内有多处住房的,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与被征收土地上的住房合并为一户安置。
(二)安置户土地面积确定
安置户以《建房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安置土地面积,按4人及4人以下95㎡,5人110㎡,6人及6人以上125㎡计算。
(三)安置户人口认定
安置户的人口按照《建房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以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的人口状况为准。
1.除有村户籍外以下人员也可计入安置人口:
(1)服兵役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人员且享受村民待遇的现役义务兵、士官;政府不安排工作的转业士官。
(2)户口迁出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人员且享受村民待遇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在服刑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人员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正在服刑人员。
(4)因土地征收、购买红(蓝)印户口而改变户籍性质且户籍仍在本市范围的农转非人员。
(5)因土地征收整体“农转非”的家庭人员,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人员且享受村民待遇的计算安置人口。
(6)已婚未育家庭可增加1个安置人口;独生子女的,可增加1个安置人口(每户只享受一次)。
(7)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因特殊情况需增加人口界定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由征收执行人审核确定。
2.其他规定
(1)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兄弟,符合分家立户条件的,可单独立户安置。
(2)户籍未迁出本村的已婚女性村民,并入娘家(兄弟姐妹)计入安置人口;户籍未迁出本村的女性村民,离婚后常住本村,男方已再婚或过世,且在男方未享受过政府拆迁安置政策的,可计入娘家安置人口,其子女原则不计入安置人口(离婚女的子女,有法院判决的以法院判决为准;协议离婚的,以离婚协议确定)。
(3)有女无子户,允许一女招婿,其可计入安置的家庭成员为:女婿为非农业户口,女婿及其未成年的非农子女可计入安置人口;女婿为农业户口的,其本人和子女的户口需迁入征地所在村。招入女婿需提供原户籍地相关证明。
(4)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原本村村民且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安置原则按照《建房办法》审批规定安排宅基地,可按原有合法占地面积安置,最高不得超过95平方米。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安置户人口
(1)户籍挂靠人口不能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机构和国有企业录用的正式在编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3)已享受过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4)征收户家庭成年子女在本行政村区域外另有农村宅基地房屋的。
(5)以上情况之外的其他特殊人员,由征收执行人审核确定。
(四)安置方式
金建高铁兰溪东站枢纽工程征迁采取宅基地安置、货币化安置两种方式。
1.宅基地安置是指被征收人按农村居民建房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按规划要求自行建设住宅房屋。
(1)宅基地安置原则上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外立面及风貌、统一报批、自行建造,建房标准按照《建房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宅基地安置的,由征收执行人负责安置地块的落实和“三通一平”及基础设施配套等工作,配套费用另行确定。
2.货币化安置是指对被征收农户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提供一次性货币补偿,由被征收农户自行解决住宅用房。
(1)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今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安置户以兰溪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限额面积确定安置土地面积,按宅基地区片安置价折算成货币兑现。
(3)安置款以安置价乘以安置土地面积结算,安置价按照《修订意见》的相关规定确定。本次征迁范围内石阜岭行政村宅基地属Ⅳ-1区片,安置价按10850元/㎡执行。
(4)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安置户在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用房价值)和安置款的总费用限额内,于规定时间(自签订补偿协议一年内),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给予购房款的20%的购房奖励,在集镇范围购买商品房的给予购房款的15%的购房奖励。相关奖励由云山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统一上报指挥部核定。
四、房屋征收各类政策补偿及奖励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含装修时间):由征收执行人支付给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5元/m2/月(不足400元/月的按400元/月计)的标准补助:1、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补助12个月;2、选择宅基地安置的,为宅基地交付后一次性补助12个月。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至宅基地交付被征收人期间临时安置过渡费另行计算。
(二)搬家补助费:征收执行人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搬家补助费1000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棚铺除外)大于80m2的,其超出部分再按5元/m2补助。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网线等迁移补助费各200元/项,空调(立式300元/只、挂式150元/只)、电热水器150元/只、太阳能500元/只。货币化安置按一次计算,宅基地安置按两次计算。
(三)签约、腾空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拆除房屋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奖励100元/m2,同时奖励被征收人3万元/户作为签约奖;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腾空并交付征收人统一拆除的,按征收房屋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奖励50元/m2,同时奖励被征收人2万元/户作为腾空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议签订或房屋腾空的不予奖励。
五、附则
1.被征收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征收房屋的有效权属文件或户籍资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本实施方案经兰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兰溪市高铁小镇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