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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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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05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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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商务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2021〕109号,结合我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商务局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项目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调度、拨付和监管,审计局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督。

第三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管理应遵循科学发展、公开公正、规范运作、突出重点、示范引导、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在立项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商务部关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申报项目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实施内容和管理

第四条  兰溪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内容:

1.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2.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3.农村电商人才培育体系建设

4.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

5.农产品品牌培育及质量保障体系

6.农产品质量标准化管控与安全追溯体系

7.农产品电子商务营销服务体系

8.电商助力乡村振兴共同富裕设

第五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招标或专家评审等办法择优遴选符合资质条件的相关项目承办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应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项目及其承办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商务局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调整资金支持方向。及时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按照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有关合同等要求做好项目建设。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恶意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将取消其项目承办单位资格,追回已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

第八条项目资金根据项目检查验收结果和有关财务凭证予以报账,部分特殊子项目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落实到具体项目。项目资金要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九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对项目建设、验收、补助、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十条  市商务局、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项目承办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实施,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市商务局定期组织力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对项目质量进行稽察,各项目承办单位要认真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查处,对于审计、稽察、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除限期整改外,要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商务局受理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制定验收工作方案,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验收材料及相关数据。验收完成后应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并对验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一票否决:

1.违反工作文件规定,擅自更改实施方案、扩大实施范围、增加或改变示范内容。

2.在审计、稽查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项目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3.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

4.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总体进度不足40%。

5.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

6.项目研究过程或者提交的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7.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十五条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后,对于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颁发项目验收鉴定证明,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限期要求整改,并及时组织复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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