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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兰溪市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23-01-1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兰溪市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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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1-19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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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关于印发<兰溪市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在全市征收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是保障我市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依法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是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对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有积极意义。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根据《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号)、《关于政策性调整兰溪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和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的通知》(兰发改〔2016〕10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印发<兰溪市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1.《通知》明确了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凡在兰溪市范围内,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 且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经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由市建设局委托公共供水企业或其他单位代征。

2.《通知》明确了征收标准。


3.《通知》明确了委托的不同主体代征时缴费开票的流程。

4.《通知》明确了资金管理,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后专项用于各自职责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等支出。

5.《通知》明确了对各单位的要求。

三、实施日期

本《通知》从2023年2月18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局、水务局和环保局负责解释

解读人:徐慧

联系电话:0579-88131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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