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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9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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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麟路延伸及市政公用配套工程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兰溪市人民政府已依法作出兰政征字[2018]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原兰纺机生活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房屋征收决定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原兰纺机生活区(具体以市政府2017年10月18日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为30天,具体签约起止时间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应麟路延伸及市政公用配套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4日
附件:
应麟路延伸及市政公用配套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及《兰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拟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应麟路延伸及市政公用配套工程建设。
二、征收范围、基本情况和签约期限
(一)征收范围
原兰纺机生活区(具体以市政府2017年10月18日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共7幢,建筑面积约3842㎡(不含未经登记建筑)。
(三)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30天,具体起止时间在征收决定公告中明确。
三、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房屋只作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
1.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价格。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根据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用房(储藏室、阁楼等)价值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用房价值)的20%给予奖励。装饰装修及附属用房评估价值无货币补偿奖励。法院强制执行的,取消货币补偿奖励。
3.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从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到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1年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新建商品房(含商业用房)及二手商品住宅的,凭经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纳税凭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10%的购房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购房补助按实际购房资金10%计算。购房补助仅限被征收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享受。
4.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购买商品住宅的,凭经备案的购房合同、纳税凭证(或不动产证书)等证明材料补助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当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优惠价调换比例未完全调足时,未调足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补偿。
1.产权调换房源
(1)现房,幸福佳苑一号楼单身公寓,高层建筑,户型35㎡、37㎡左右共18套;
(2)期房,盛世闲庭西侧地块,高层建筑,7#楼房号205至1905,户型面积约65.4㎡共18套;8#楼房号205至1905、206至1906、207至1907、208至1908,户型面积约48.1㎡共72套。
2.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差价结算
选择高层产权调换房,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30%以内按优惠价结算,超出部分按市场调节价结算。按市场调节价购买的面积不得超过30㎡。
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选择现房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一次性结清差价;选择期房的,产权调换房房款的50%部分从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款中抵缴,抵缴不足的,被征收人先予缴清,其余50%部分在产权调换房交付时缴清。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款抵缴产权调换房房款后,剩余部分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幸福佳苑一号楼单身公寓及盛世闲庭西侧地块产权调换房优惠均价为5360元/㎡,市场调节均价幸福佳苑6000元/㎡,盛世闲庭西侧地块6300元/㎡。
上述优惠均价及市场调节均价为高层住宅楼第7层的价格,其他楼层计价时,每升高或降低一个楼层,价格相应增减30元/㎡。
3.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需要自行解决过渡用房。征收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元/㎡·月计(不足700元/月的,按700元/月计)。
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6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房屋交付期限暂定三年,临时安置费自协议签订之月起按36个月计算,超过36个月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超出时间的临时安置费按标准的双倍支付,另给6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4.产权调换房的选房顺序在签约后通过抽签的方法确定。
四、其它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搬迁费补助
搬迁费按2000元/户计,建筑面积超出80㎡部分,按5元/㎡增加搬迁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1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2次计算。
(二)水、电、空调移机补助
1.被征收房屋安装水、电“一户一表”的,水表按700元/户,电表按240元/户补助。
2.迁移补助费:固定电话108元/户,宽带100元/户,数字电视100元/户。
3.空调移机补助费:柜机300元/台,挂机180元/台;中央空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太阳能热水器拆移按500元/台补助;电热水器拆移按200元/台补助。
以上1-4款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次计算。
(三)征收评估、签约、腾空奖励
1.房屋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的,每户奖励5000元。
2.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实行如下奖励:
在签约期限的第1-20天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35000元;
在签约期限的第21-30天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25000元;
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3.房屋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提前腾空房屋,交付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及钥匙,未造成被征收房屋结构破坏,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的,每户奖励10000元,超过规定期限腾空房屋的不予奖励。
(四)搬迁费及评估签约腾空奖励计算时,一个家庭计一户。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及对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二)对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符合房改政策的单位自管房的处理政策
单位自管住宅房屋符合房改政策的,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房屋后,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兰溪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及单位自管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调查、认定,符合房改政策的予以办理房改购房手续。
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的(家庭有其它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5㎡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建筑面积45㎡;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45㎡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建筑面积45㎡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规定支付差价。
(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在2016年11月户籍改革前具有本市城镇居民(非农)户口,在本次征收范围内有私有房产;
2.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小于45㎡;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兰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的80%以下;
4.申请人(家庭)无机动车车辆(含无当年过户的车辆,摩托车除外),无营业房(店铺、摊位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家庭资产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八、其他
(一)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或新购置的商品房(含二手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免收契税。
(二)被征收人子女入学房屋认定时,凭补偿协议可选择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屋或者自行购置的商品房(已取得房产证)进行认定。
九、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