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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公告
土地征收公告 〔2022〕16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征收公告 〔2022〕16号
2022-09-28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09-28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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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2年09月26日作出的浙土字(330781)A[2022]-0005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兰溪市2022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兰江街道下金村、张村村、大阜张村、大路口村、映月村,灵洞乡板桥村、上下郭村,赤溪街道王铁店村、石龙头村,上华街道里宅村、新周村、皂洞口村、彭村村,女埠街道女埠村,梅江镇墩头村、祝宅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17.7150公顷,其中耕地8.9002公顷,园地2.6784公顷,林地1.500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92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389公顷,其他土地0.2225公顷,草地0.0471公顷,建设用地4.1683公顷。具体情况详见《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兰政发〔2020〕47号),《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兰政办发[2021]19号)及《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兰政办发〔2013〕178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兰人社〔2022〕15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具体社保安置人数见《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
五、本批次所有地块已按规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六、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330781)A[2022]-0005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8887384 监督电话:88899137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