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09-15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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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兰溪市基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中心 | ||
机构负责人 | |||
联系方式 | 0579-88899690 | ||
公开电话 | |||
传真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8:30-12:00,14:30-18:00) | ||
邮编 | |||
地址 | 兰溪市兰荫路27号 | ||
邮箱 | |||
主要职责 |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兰溪市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更名为兰溪市基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中心,为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股级。 第三条 兰溪市基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等工作。协助乡镇(街道)做好耕地保护、国土绿化、生态修复、林业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和森林防火等工作。 (三)协助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工作,并协助做好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配合镇(街道)做好土地调查工作,协助做好有关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协助调查处理不动产权属纠纷。 (五)协助做好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工作。 (六)开展辖区内日常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协助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等工作。 (七)参与矿产资源管理、矿业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八)完成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兰溪市基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中心事业编制60名。按“一乡一所”设中层正职17名、中层副职4名。 第五条 兰溪市基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中心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兰溪市基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中心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兰溪市基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中心的党的建设、人事管理、资产财务等由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管理。兰溪市基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中心负责业务运行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兰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兰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3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