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兰政征字〔2021〕1号

发布时间:2022-09-12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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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来社区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兰溪市人民政府已依法作出兰政征字〔2021〕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未来社区建设马公滩实施单元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房屋征收决定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上华街道彭村村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以2021年1月13日市政府在兰江导报公告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兰溪市人民政府上华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为20天,具体签约起止时间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兰溪市未来社区建设马公滩实施单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8日

附件:

                                                   兰溪市未来社区建设马公滩实施单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兰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拟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兰溪市未来社区马公滩实施单元建设(旧区改建)。

二、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

上华街道彭村村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以2021年1月13日市政府在兰江导报公告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154户,其中单位18家,总建筑面积约25600平方米。

三、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工业、仓储等其他用地房屋原则上只作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

1.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价格。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根据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用房(储藏室、阁楼等)价值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被征收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与被征收房屋相同用途商品房的,凭经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纳税凭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补助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临时安置费标准

征收住宅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元/㎡·月计(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计);征收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元/㎡·月计(不足1000元/月的,按1000元/月计)。

(二)产权调换

1.住宅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源:

现房(103套):①行知村6-10号楼共60套,其中6号楼3套,户型134.76m2(2套)、59.33m2(1套);7号楼25套,户型114.92m2(1套)、131.84m2(8套)、57.05m2(11套)、109.12m2(5套);8号楼21套,户型115.03m2(4套)、57.51m2(9套)、107.28m2(8套);9号楼4套,户型138.88m2(3套)、62.79m2(1套);10号楼7套,户型135.54m2(4套)、59.67m2(2套)、135.91m2(1套)。②江宁居共44套,其中2号楼16套,户型113.22m2(10套)、89.55m2(6套)、80.9m2(9套);11号楼5套,户型130.75(5套);13号楼14套,户型80.95m2(1套)、89.6m2(2套)、106.79m2(7套)、55.96m2(4套)。

期房:未来社区马公滩实施单元回迁房(不限套数)。

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以交付实测面积为准,产权调换协议签订的面积与交付实测面积不一致的,产权调换房交付时计算房款,结算找差。

(2)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差价结算

选择高层住宅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30%以内按优惠价结算,超出部分按优惠价上浮5%结算,超出部分面积不得超出30㎡。

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选择现房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一次性结清差价;选择期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的50%用于抵缴产权调换房房款,抵缴后,产权调换房房款不足部分,房屋交付时缴清。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抵缴产权调换房房款后,剩余50%部分支付给被征收人。

行知村产权调换房优惠价为7158元/m2,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130%的,超出部分按7516元/m2结算,车位按5万元/个结算。 江宁居产权调换房优惠价为7645元/m2,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130%的,超出部分按8028元/m2结算,车位按6万元/个结算。未来社区回迁产权调换房优惠价为8333元/m2,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130%的,超出部分按8750元/m2结算,车位按6万元/个结算。

上述优惠价为高层住宅的第7层价格,其他楼层计价时,每升高或降低一个楼层价格相应增减30元/m2。

(3)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原则上自行解决过渡用房。征收住宅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6个月的装修期计算临时安置费;选择期房回迁的,房屋交付期限暂定3年,临时安置费自搬迁之月起按36个月计算,另给6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超过3年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超出时间的临时安置费按标准的双倍另行支付。

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既有现房又有期房的,临时安置费按现房标准支付。

2.商业用房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源

现房:金兰华庭15套。

期房:未来社区马公滩实施单元回迁房。

(2)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差价结算

被征收商业用房与产权调换房原则上按自然间间数1:1调换。

被征收房屋面积100%以内按优惠价结算,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选择现房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一次性结清差价;选择期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的50%用于抵缴产权调换房房款,抵缴后,产权调换房房款不足部分,房屋交付时缴清。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抵缴产权调换房房款后,剩余50%部分支付给被征收人。

金兰华庭产权调换房优惠价为8200元/m2,市场价9031元/m2 。未来社区回迁一层产权调换房优惠价为13700元/m2,市场价15070元/m2;双层产权调换房优惠价10800元/m2,市场价11880元/m2。

(3)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原则上自行解决过渡用房。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选择期房回迁的,房屋交付期限暂定3年,临时安置费自搬迁之月起按36个月计算,另给6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超过3年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超出时间的临时安置费按标准的双倍另行支付。

3.产权调换房的选房顺序在签约后通过抽签的办法确定,具体抽签办法选房前另行公告。选择未来社区回迁的,一并抽签,待回迁房图纸设计完成后,按本次抽签结果另行组织一次选房。

四、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房屋征收奖励

征收住宅与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用房价值)的20%给予奖励。强制执行的,不予奖励。

(二)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1年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新建一手商品房或二手商品住宅的,凭经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和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纳税凭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10%的购房补助(征收范围公布至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间购买的,同等享受购房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购房补助按实际购房资金10%计算。购房补助仅限被征收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享受。被征收人新购商品房享受购房补助后,因故退房的,须退回购房补助。不动产登记部门凭房屋征收部门的材料办理撤销预告登记手续。

(三)搬迁费补助

搬迁费按每户2000元计,建筑面积超出8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5元增加搬迁费。机器设备的搬迁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1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2次计算。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补偿。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上述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五)水、电、空调移机补助

1.水、电“一户一表”的,水表700元/户,电表240元/户。

2.固定电话108元/户,宽带100元/户,数字电视100元/户。

3.空调柜机300元/台,空调挂机180元/台;中央空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太阳能热水器500元/台;电热水器200元/台。

5.管道燃气,住宅管道燃气迁移2500元/户。

以上1-5款项目按实际发生数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次计算。

(六)征收评估、签约、腾空奖励

1.房屋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的,每户奖励5000元。

2.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20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实行如下奖励:

(1)按户奖励

在签约期限的第1-10天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35000元;

在签约期限的第11-20天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0元。

(2)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房面积)奖励

在签约期限的第1-10天签订协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的,超过部分给予200元/㎡的奖励,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的,奖励按房屋建筑面积200㎡计算;

在签约期限的第11-20天签订协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的,超过部分给予100元/㎡的奖励,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的,奖励按房屋建筑面积200㎡计算;

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3.房屋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提前腾空房屋,交付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及钥匙,未造成被征收房屋结构破坏,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的,每户奖励10000元,超过规定期限腾空房屋的不予奖励。

4.评估签约腾空奖励计算时,住宅、商业用房的被征收户,一本房产证为一户(同一套房多人拥有共有权证的按一户计算),储藏室、架空层、阁楼等附属用房不能单独成户。工业、仓储等其他用地上的房屋一宗土地为一户。

五、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房屋产权登记记载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确定。房屋产权登记未记载用途的,按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二)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按《兰溪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补偿办法》认定处理。

(三)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

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的,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中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及对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二)对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单位自管住宅公房承租户的处理

(一)符合房改政策的公房承租人

租住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房屋后,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兰溪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及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所有权人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调查、认定,符合房改政策的予以办理房改购房手续。

(二)不符合房改政策的公房承租人

单位自管住宅公房承租户,不符合房改政策的,由单位负责解除租赁协议。属职工福利性用房的,可以参照本市直管公房腾退相关政策处理。

八、契税减免政策

(一)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或新购置的商品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部分免收契税。

(二)对房屋征收范围公布至签订补偿协议期间购买商品房的被征收人,按期签约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如未缴纳契税,给予减免相当于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部分的契税;已缴纳契税的,凭补偿协议和房屋买卖协议、契税凭证及不动产登记证书由征收实施单位补偿相当于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部分的契税。

九、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20天,具体签约起止时间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签约率达到80%(含)以上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的,征收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被征收人数量和签约比例按户计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计户。

十一、其他

(一)被征收房屋如有抵押、查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被征收人子女入学房屋认定时,凭补偿协议可选择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屋或者自行购置的商品房(已取得房产证)进行认定。补偿协议适用被征收人子女入学认定年限为五年。

(三)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单位房屋的征收补偿另行统一处理。

(四)房屋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另行处置。

十二、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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