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北门菜场迁建及周边道路拓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9-12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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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北门菜场迁建及周边道路拓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30天,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

意见反馈方式:

一、将书面意见材料送至征收现场办公点:工人路70号原玖港人家(时代五星大酒店正对面)。

二、通过电话方式反馈意见,联系电话:88900857,童女士。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2057525558@qq.com

附件:北门菜场迁建及周边道路拓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

附件:

                                          北门菜场迁建及周边道路拓宽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兰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拟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城区菜场建设及配套道路拓宽。

二、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

北门菜场迁建地块及配套道路拓宽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以2019年8月2日市政府在兰江导报公告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约123户,其中单位4家,总建筑面积约15100平方米。

三、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工业、仓储等其他用地房屋原则上只作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

1.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价格。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根据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用房(储藏室、阁楼等)价值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被征收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与被征收房屋相同用途商品房的,凭经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纳税凭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补助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临时安置费标准

征收住宅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元/㎡·月计(不足700元/月的,按700元/月计);征收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元/㎡·月计(不足1000元/月的,按1000元/月计).

(二)产权调换

1.住宅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源

现房:城北安居苑高层住宅共45套,户型为89㎡(12套)、86.78㎡(1套)、82.09㎡(17套)、89.15㎡(4套)、82.94㎡(11套)、。

期房:云水居(枣树村凯旋路南侧地块)高层住宅共80套,其中:2#楼高层住宅共13套,户型约为138.1㎡;3#楼高层住宅6套,户型约为88.7㎡,4#楼高层住宅14套,户型约为88.7㎡;5#楼高层住宅共55套,户型约为115.88㎡(20  套)、137.5㎡(27套)。

陶然居(盛世闲庭西侧地块)高层住宅共30套,其中:5#楼高层住宅12套,户型约为89.6㎡,6#楼高层住宅3套,户型约为89.0㎡;7#楼高层住宅15套,户型约为65.7㎡。

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最终以交付实测面积为准,产权调换协议签订的面积与交付实测面积不一致的,产权调换房交付时计算房款,结算找差。

(2)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差价结算。

选择高层住宅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30%以内按优惠价结算。

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选择现房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一次性结清差价;选择期房的,产权调换房房款的50%部分从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款中抵缴,其余50%部分在产权调换房交付时缴清。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款抵缴产权调换房房款后,剩余部分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3)临时安置费

周转用房位于工人路原胶鞋厂地块,被征收人需自行与房屋管理单位签订房屋租用协议。

征收住宅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6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房屋交付期限暂定二年,临时安置费自协议签订之月起前24个月按标准计算,超过24个月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超出时间的临时安置费按标准的双倍支付,另给6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既有现房又有期房的,临时安置费按现房标准支付。

2.商业用房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源

云水居、陶然居及菜场建设地块用于安置的期房,按被征收商业用房与产权调换房自然间间数1:1原则调换。

(2)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差价结算。

被征收房屋面积100%以内按优惠价结算,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价值的差价。选择期房回迁的,产权调换房房款的50%部分从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款中抵缴,其余50%部分在产权调换房交付时缴清。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款抵缴产权调换房房款后,剩余部分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3)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需自行解决过渡用房。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房屋交付期限暂定二年,临时安置费自协议签订之月起前24个月按标准计算,超过24个月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超出时间的临时安置费按标准的双倍支付,另给6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3.产权调换房的选房顺序在签约后通过抽签的办法确定,具体抽签办法选房前另行公告。

四、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房屋征收奖励

征收住宅与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用房价值)的20%给予奖励。强制执行的,不予奖励。

(二)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1年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新建一手商品房或二手商品住宅的,凭经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和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纳税凭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10%的购房补助(征收范围公布至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间购买的,同等享受购房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购房补助按实际购房资金10%计算。购房补助仅限被征收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享受。被征收人新购商品房享受购房补助后,因故退房的,须退回购房补助。不动产登记部门凭房屋征收部门的材料办理撤销预告登记手续。

(三)搬迁费补助。

搬迁费按每户2000元计,建筑面积超出 80平方米 部分,按每平方米5元增加搬迁费。机器设备的搬迁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1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2次计算。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补偿。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上述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五)水、电、空调移机补助。

1.水、电“一户一表”的,水表700元/户,电表240元/户。

2.固定电话108元/户,宽带100元/户,数字电视100元/户。

3.空调柜机300元/台,空调挂机180元/台;中央空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太阳能热水器500元/台;电热水器200元/台。

5.管道燃气,住宅管道燃气迁移2500元/户。

以上1-5款项目按实际发生数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次计算。

(六)征收评估、签约、腾空奖励。

1.房屋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的,每户奖励5000元。

2.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20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实行如下奖励:

(1)按户奖励

在签约期限的第1-10天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35000元;

在签约期限的第11-20天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0元。

(2)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房面积)奖励

在签约期限的第1-10天签订协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的,超过部分给予200元/㎡的奖励,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的,奖励按房屋建筑面积200㎡计算;

在签约期限的第11-20天签订协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的,超过部分给予100元/㎡的奖励,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的,奖励按房屋建筑面积200㎡计算;

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3.房屋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提前腾空房屋,交付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及钥匙,未造成被征收房屋结构破坏,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的,每户奖励10000元,超过规定期限腾空房屋的不予奖励。

4.评估签约腾空奖励计算时,住宅、商业用房的被征收户,一本房产证为一户,储藏室、架空层、阁楼等附属用房不能单独成户。工业、仓储等其他用地上的房屋一宗土地为一户。

五、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房屋产权登记记载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确定。房屋产权登记未记载用途的,按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二)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按《兰溪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补偿办法》认定处理。

(三) 1990年 4月 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

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的,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中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及对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二)对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契税减免政策

(一)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或新购置的商品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部分免收契税。

(二)对房屋征收范围公布至签订补偿协议期间购买商品房的被征收人,按期签约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如未缴纳契税,给予减免相当于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部分的契税;已缴纳契税的,凭补偿协议和房屋买卖协议、契税凭证及不动产登记证书由征收实施单位补偿相当于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部分的契税。

八、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20天,具体签约起止时间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九、其他

1.被征收房屋如有抵押、查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被征收人子女入学房屋认定时,凭补偿协议可选择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屋或者自行购置的商品房(已取得房产证)进行认定。补偿协议适用被征收人子女入学认定年限为五年。

3.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单位房屋的征收补偿另行统一处理。

4.房屋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另行处置。

十、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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