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42940229E/2022-103090
市经信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08-25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08-25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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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市场主体减轻负担、渡过难关,特制定十六条政策举措,加快推进复工复产。 一、扩大国有房屋减租对象。2022年,不论是否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对承租市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减免6个月租金。(兑现时间:5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联系人:周忠伟,联系方式:88903778) 二、鼓励非国有平台减免房租。对入驻企业(经营户)减免租金的市非国有资产的市级(含)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型商场、商品交易市场,给予运营主体实际减免租金金额的50%补助,最高30万元。(兑现时间:6月30日前;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联系人:陈平,联系方式:88899620;市科技局,联系人:吴松友,联系方式:88823056;市商务局,联系人:江俊球,联系方式:88132796;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张绍良,联系方式:88967236) 三、加强企业信贷支持。对因疫情造成困难的企业到期贷款,各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用好“连续贷+灵活贷”机制,大力推广年审制、随借随还、中期流贷等,力争2022年末“连续贷+灵活贷”占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比例超50%;普惠型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余额占无还本续贷余额比例超80%。(实施时间:5月1日起;责任单位:银保监组,联系人:魏顺勇,联系方式:88895652;市金融办,联系人:王伟,联系方式:88906301;人行,联系人:钱健,联系方式:89029070) 四、降低企业贷款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对企业复工复产新发放贷款,在原定价基础上给予不少于0.5个百分点的优惠。对运用央行支小支农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利率不超过再贷款利率加3个百分点。除贷款利息外,不得收取与贷款相关的其他费用。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优惠后价格不高于现行标准的9折。(实施时间:5月1日起;责任单位:人行,联系人:钱健,联系方式:89029070;银保监组,联系人:魏顺勇,联系方式:88895652) 五、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实施时间:5月1日起)疫情防控期间,对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免收6个月担保费;对制造业、批发零售、物流运输、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减半收取3个月担保费。(兑现时间:6月30日前;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联系人:王伟,联系方式:88906301) 六、创新疫情保险产品。创新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保险产品,对服务业市场主体投保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保险的,给予80%保费补助,因疫情防控要求暂停营业的,按被关停市场主体员工数给予每人每天最高100元赔偿,最高赔偿期限20天,每次停业事故每家市场主体最高赔偿5万元。对非服务业企业投保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保险的,给予50%的保费补助,因疫情防控要求停工停产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赔偿20万元。对于因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停工停产的企业,不予补助。(投保时间:本文件生效之日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联系人:王伟,联系方式:88906301;银保监组,联系人:魏顺勇,联系方式:88895652) 七、支持重点领域复工复产 (一)农业。对全年稻麦复种面积50亩及以上的粮食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农资补助50元/亩(兑现时间:11月30日前);落实省级政策性水稻完全成本保额补充保险,早稻、单季稻与晚稻补充保额分别确定为200元/亩、400元/亩(兑现时间:8月31日前);对规模畜禽和水产养殖企业在5月1日—6月30日期间新增的生产经营贷款给予3%贴息补助,最高100万元。(兑现时间:7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徐娟,联系方式:88899767) (二)工业。鼓励加大制造业投资。对二、三季度每季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总投入的1%进行奖励,每个项目每季度最高奖励20万元。对2022年市级制造业重点项目,到6月底完成当年度计划投资额5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重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进行奖励。鼓励制造业企业扩大生产。对二、三季度末营业收入达到去年同期水平的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达到130%以上奖励30万元,达到150%以上奖励50万元。该政策分季度享受,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二、三季度综合贡献留地部分,已享受“一事一议”扶持政策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列入小升规培育库企业的工业企业,1-9月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800万元以上的,年度或月度升规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兑现时间:二季度7月31日前,三季度10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联系人:伊丽娜、郭磊,联系方式:88138757、88881484)对2022年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二季度完成当年度计划投资额25%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兑现时间:7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联系人:吴松友,联系方式:88823056) (三)建筑业。对2022年二季度建筑业省内产值达1000万以上且较去年同期增长2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建筑业省内产值较去年同期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2万元,每家企业最高20万元。(兑现时间:7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建设局,联系人:吴亮,联系方式:88884945) (四)外贸。二季度继续实施一季度支持外贸企业稳出口促增长政策(兑现时间:9月30日前)。对企业以“代参展”形式参加境外展会的,按每个标准展位给予展位费60%的资助,单个展位最高3万元,单家企业同一展会最多资助4个展位,同一企业当年最高30万元。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平台统保项目,保费给予全额资助。(兑现时间:按季兑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联系人:陈翔,联系方式:88887253) (五)住餐业。加大限上住餐业企业困难补助。对全市限上住餐企业(包括个体户,被征用为隔离点的除外)按2021年度总营业额(以统计局数据为准)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标准为2021年度总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住餐企业6万元/家、250万-500万元的住餐企业4万元/家、250万元以下的住餐企业2万元/家。(兑现时间:6月30日前;责任单位:市美食发展中心,联系人:陈丰,联系方式:88377217;市文广旅游体育局,联系人:盛浩;联系方式:88927923) 八、加大用工稳岗支持力度。对裁员率不高于5.5%的一般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用工人数3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60%提高至90%。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人均500元的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兑现时间:6月30日前)。规上、限上企业自5月1日起3个月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每新增1人,且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招工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兑现时间:每月15日前)(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联系人:钱建峰,联系方式: 88884194) 九、发放消费券。组织开展2022年二季度消费券发放活动,活动原则上在二季度完成,全市计划发放消费券总金额不低于1500万(其中部分以数字人民币形式发放),重点投放汽车、家电、商超、加油站、餐饮、零售等。(实施时间:5月15日前;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联系人:江俊球,联系方式:88132796;人行,联系人:钱健,联系方式:89029070) 十、加大旅游业支持力度。加大旅游业支持力度。自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由80%提高至100%,暂退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实施时间:5月1日起)我市旅行社组织金华地区各县(市、区)游客参与“金华人游兰溪”活动,给予每人30元奖励。符合疫情防控的要求,我市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市域外团队来兰旅游,对于团队100人以上、住宿1晚(要求住宿酒店为限上企业)、游览2个A级收费景区的补助0.5万元,住宿2晚(要求住宿酒店为限上企业)、游览3个A级收费景区的补助1万元;团队200人以上的补助金额翻番;我市旅行社以旅游专列形式一次组织500人以上的,每趟专列奖励5万元;对旅行社以旅游包机形式一次组织120人以上的,每趟包机奖励2万元。以上组团业务需先向兰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申请并同意后方可认定为有效组团业务。(兑现时间:6月30日前;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体育局,联系人:盛浩,联系方式:88927923)鼓励6月底前通过规上旅行社在市内完成年度疗休养。(责任单位:市总工会,联系人:袁小辉,联系方式:88136982) 十一、保障重要物资转运。对在5月15日前建成投用的重要物资中转站,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30万元补助。(兑现时间:5月20日前)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列入“白名单”管理的重要物资运输车辆进入市区中转站的,给予企业实际发生的消杀、装卸费用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兑现时间:6月30日前)(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联系人:郭磊,联系方式:88881484) 十二、保障快递通行畅通。加快审核办理邮政快递业《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做到应发尽发。对疫情防控期间参与保障全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的邮政快递企业运输车辆给予每车每天500元补助。(兑现时间:即报即兑;责任单位:邮政管理局,联系人:王静,联系方式:88897073) 十三、给予客运班车、出租车困难补助。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指令要求停运的客运班车(疫情防控期间已征用车辆除外),按客座率50%的票款标准×停运天数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最高20万元。给予按指令停运的巡游出租车(疫情防控期间已征用车辆除外)每天每车200元补助,助总额最高3000元;给予按指令停运的双证网约车(疫情防控期间已征用车辆除外)每车每天100元补助,补助总额最高2000元。(兑现时间:5月31日前;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章伟进,联系方式:88887909) 十四、给予防疫消杀补助 (一)封控区管控区内企业防疫消杀补助。对规上工业企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0元防疫消杀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联系人:朱一帆,联系方式:88881484;市商务局,联系人:江俊球,联系方式:88132796;市文广旅游体育局,联系人:盛浩;联系方式:88927923)对自有车辆20辆以上的货运企业给予一次性5000元防疫消杀补助。(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赵颖军,联系方式:88887909)。对驾培机构、一类及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给予一次性5000元防疫消杀补助,三类汽车维修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元防疫消杀补助。(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温吉威,联系电话:88887427)(兑现时间:5月31日前) (二)其他类型防疫消杀补助。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正常开业的屠宰场、较大规模的养猪场、种猪场、牛场、羊场、家禽场、市级及以上生猪产能调控场给予一次性5000元防疫消杀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徐娟,联系方式:88899767)规下工业重点企业和使用进口物品用于生产且在省工业“物防链”系统上线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00元防疫消杀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联系人:朱一帆、郭磊,联系方式:88881484)限下重点企业、规下服务业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5000元防疫消杀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联系人:江俊球,88132796;市文广旅游体育局,联系人:盛浩;联系方式:88927923;市发改局,联系人:施德伟,联系方式:89029365)对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并正常营业的零售药店给予一次性3000元防疫消杀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徐思雨,联系方式:88967235)对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给予一次性3万元防疫消杀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张绍良,联系方式:88967236)对进入集中监管仓监管的进口冷链企业每个集装箱给予一次性2000元防疫消杀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胡旭岚,联系方式:88898160)对邮政快递企业核酸检测、防疫消杀实际支出给予50%的补助,最高3万元。(责任单位:邮政管理局,联系人:王静,联系方式:88897073)对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中型超市、小型超市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2000元防疫消杀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联系人:江俊球,联系方式:88132796)(兑现时间:5月31日前) 十五、加强暖心服务。加快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联系人:朱春,联系方式:88849030)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专家费按“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招标人支付。(实施时间:5月1日起;责任单位:市政管办,联系人:杜照,联系方式:88902906)对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水费、气费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责任单位:市医保局,联系人:张洁琳,联系方式:88130211;市人力社保局,联系方式:钱建峰,联系方式:88884194;市税务局,联系方式:刘茂亮,联系方式:88848921;公积金分中心,联系人吴君,联系方式88902504;市建设局,联系人:金永福,联系方式:89013501;市水务局,联系人:徐大年;联系方式:88899058)对小微企业上缴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回拨,其他企业工会经费缓减50%。(责任单位:市总工会,联系人:方宇霞,联系方式:88882392)因疫情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歇业,保留市场主体资格,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伍颖洲,联系方式:88902716)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开辟法律服务绿色通道;法律顾问单位的涉疫案件代理费免收、顾问费一年内减半收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公证费减半,对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公证费免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联系人:屈杏娜,联系方式:89029866)优化便民免费核酸检测服务,加密核酸检测频次,覆盖36类人员。(责任单位:市防控办) 十六、加快政策落地。各责任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的系列助企纾困政策,加强政策宣传,主动送政策、送资金上门。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责任单位在2022年已安排预算中先行支出,后续根据实际情况再予以追加预算。参照市场主体承担税费缴纳义务的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本政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等级D类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我市制定出台的其他政策与本政策属同等类型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兑现计算期限原则上截止至6月30日。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有明确期限规定的除外)。2022年1月1日至发布日期间,同类补助政策参照本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