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蝉脱壳”欲洗白,锒铛入狱恨终生
信息来源: 兰溪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2-08-16 10:39

陆某某原系某纺织企业的负责人,该纺织企业在兰溪具有一定的规模,有自己的厂房、土地、机器设备,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企业负债累累,在兰溪法院有20多件案件在执行中,执行标的多达7000万余元。纺织企业在银行贷款时,陆某某及其家人对很多贷款都进行了担保,包括了陆某某的儿媳贾某某。

早在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起诉自己之前,陆某某就意识到自己的企业已经资不抵债了,一想到自己辛苦创建的企业将被法院查封拍卖,自己将会变得一无所有,陆某某实在不甘心。望着自己的即将倒闭的企业,陆某某灵机一动,想到了一个“金蝉脱壳”的伎俩,一方面能让自己企业的资产不被法院拍卖,另一方面能通过企业资产再次进行生产经营,收入归自己囊中。

陆某某找了两个靠得住的远方亲戚,让他们注册成立了个新公司,新公司仍为纺织公司,名为“陆氏纺织公司”,经营的产品与原纺织企业相同,同时,为了便于自己实际控制公司,陆某某与挂名法定代表人签订了虚假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纺织公司将其所有的厂房以及机器租赁给陆氏纺织公司,租赁时间为10年,租金一次性付清。

陆某某挂着“陆氏纺织公司”的招牌,用着原先企业的办公用房、厂房、机器设备等所有的资产,进行着纺织生产,而生产的经营收入仍由其本人实际控制。因为新设立的纺织公司家底干净,厂房、机器设备又是完全免费使用,再加上陆某某的经营经验及人脉,陆氏纺织公司经营的红红火火,在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期间,陆某某实际控制的陆氏纺织公司及股东在建设银行、农业银、农村信用社等多家银行资金支出累计多达2500万余元。

而陆某某的儿媳贾某某,明知陆氏纺织公司实为其公公实际操控,隐瞒了原纺织企业的收入及陆氏纺织使用企业的办公用房、厂房、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的收入,非但没有阻止上述行为;反而在其亦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仍在2016年7月至12月短短几个月期间,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资金累计支出70万。

被执行人陆某某、贾某某两人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考虑到贾某某系从犯,法院判处贾秋蓉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点评]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必须予以配合。在实践执行中,很多企业法定代表人,明知其经营的企业以及其本人为被执行人,却忘记了经营的诚信宗旨,玩起了“金蝉脱壳”的伎俩,重新注册新的公司进行“洗白”,甚至有些人配合钻起法律空子,以为能瞒天过海,殊不知法律的网已全部布置,最终锒铛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