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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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22〕18号

  • 成文日期:

    2022-06-2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LXD01-2022-0003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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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7-05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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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金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21〕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我市将根据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治理、精细管理,着力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和供应规模,努力满足新市民、青年人对美好居住生活的向往,从供给端发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为服务兰溪人才引领发展战略、提升城市竞争力和软实力提供支撑保障。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5000套(间),2021-2025年分别计划建设筹集1400、2000、1400、100、100套(间)。2025年,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

三、基本要求

(一)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我市就业,且在工作所在乡镇(街道)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新引进人才、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产业园区或工业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

(二)建设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比不少于80%,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20~45平方米户型占比不少于80%。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有条件的项目可配置家具、电器等,实现拎包入住。

(三)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应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标准执行。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项目市场平均租金的85%;其他主体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项目市场平均租金的90%。具体租金标准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原则上每两年评估一次),或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发展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原则,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府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人才租赁住房、蓝领公寓、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政策支持

(一)土地支持政策

1.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用于项目建设。

2.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以及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内的新建工业项目,可结合实际和职工居住要求,充分利用上述支持政策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各工业项目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按照优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则,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打造工业邻里中心。项目可由产业园区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其中小微企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统一规划、建设。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允许改建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

5.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并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合理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优先保障,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简化审批流程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行部门联审制,明确项目审批操作指引,组织发改、经信、资规、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部门,对申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后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1. 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组织发改、经信、资规、生态环境、建设等部门,对项目立项(备案)、选址定点、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环境影响等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审查通过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2. 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企业既有职工宿舍或公寓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组织发改、经信、资规、生态环境、建设、消防、水务、供电、供气等部门,重点审查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建设、分配和运营管理方案,形成联审意见,审查通过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3. 利用现有建成或在建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组织发改、人力社保、资规、建设等部门,重点审查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形成联审意见,审查通过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三)财政补助

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在项目建设阶段,未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可以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696号)和浙江省有关要求执行。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市级财政视情予以配套支持,并根据本地情况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税费及金融

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水电气优惠

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分类标准执行。区块内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套、间安装相应的计量设备,产权所有人或运营管理主体严格按照居民分类标准收取,不得额外计收费用,有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由承租对象直接支付给水、电、气等公司。

(六)公共服务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五、监督管理

(一)准入管理

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二)建设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责任部门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管。

(三)租住管理

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房源、租金价格,租赁合同等信息应通过平台备案,实行一房一码,租住人员信息应按要求填报。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效率,减少空置率。承租对象获得我市公租房保障或取得我市产权型住房的,应在取得住房的6个月内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也不得改变租住用途。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涵盖投资主体、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用人单位,承租对象等多主体的诚信档案,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权属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内容,严格按照“只租不售”管理模式,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经市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工业项目范围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六、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建设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各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牵头做好相关工作。

(二)主体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快项目建设和房源供给,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全市要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机制,加大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三)监测评价

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情况的监测评价。重点监测评价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情况成效。

(四)监督管理

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管理,防止以租代售。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保障对象、房源情况、租金价格,租赁合同等信息应通过平台备案,实行一房一码,人房对应,同时按要求申报租住人员信息。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五)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报刊、宣传手册等传统媒体及互联网、官网、官微等新媒体,多渠道、广覆盖大力宣传报道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畅通线上线下沟通交流渠道,主动收集整理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加强舆情监测,严肃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7月28日起实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兰溪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pdf

附件:兰溪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方案

附件

兰溪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方案

一、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陈俊生

副组长:成  进(市府办)

金义辉(市建设局)

成  员:郭玉钧(市发改局)

周增伟(市经信局)

项冬生(市教育局)

王  嵘(市公安局)

严师东(市财政局)

张新跃(市国资办)

陈  浩(市人力社保局)

潘捍卫(市资规局)

柳国兵(市建设局)

沈增兴(市农业农村局)

孙  毅(市应急管理局)

章绪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周志刚(生态环境兰溪分局)

陈顺和(经济开发区)

薛  浩(金兰创新城开发建设中心〈高新区〉)

齐  凯(市税务局)

丁双松(市供电公司)

项  桦(市消防救援大队)

陈竹娟(人行)

魏顺勇(银保监组)

黄  龙(兰江街道)

徐元春(云山街道)

章志军(上华街道)

陈锦刚(永昌街道)

金益莹(赤溪街道)

唐连军(女埠街道)

王克明(灵洞乡)

洪惠忠(游埠镇)

林永洪(水亭乡)

张正权(诸葛镇)

吴勋峰(黄店镇)

章  晶(香溪镇)

周  璇(马涧镇)

陈晓伟(柏社乡)

徐卫撮(梅江镇)

徐志义(横溪镇)

张  衡(钱江水务)

陈振声(新奥燃气)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金义辉兼任办公室主任,柳国兵、郭玉钧、周增伟、潘捍卫兼任副主任,成员单位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以上人员若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人员自然接替。

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发改局:做好项目立项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和管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申报等工作。

市经信局:做好工业项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治安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统筹各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相关资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指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工作。

市国资办:指导国有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与人才招引政策结合工作,以及人才公寓等人才型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工作。

市资规局: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编制审批、用地供应等工作,并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市建设局:牵头制定相关政策,并指导做好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管和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职能范围内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指导做好安全管理、隐患排查等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兰溪分局:指导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生态环境合法合规的相关工作。

经济开发区、金兰创新城开发建设中心(高新区):指导做好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工作。

市税务局:指导做好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指导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人行、银保监组:牵头指导做好金融支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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