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溪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8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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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市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兰溪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共兰溪市委组织部      兰溪市财政(地税)局

 

 

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15日

 

 

 

 

 

 

 

 

兰溪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住房保障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优化我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进一步营造我市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指为我市引进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按照“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模式进行租赁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兰溪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人才公寓的入住对象为在兰溪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招才局)负责牵头协调全市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和使用管理;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受理人才入住申请和资格初审;市建设局负责人才公寓日常管理服务、经费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管理服务所需经费。

第二章  入住条件

第六条  近5年内来兰,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或劳动协议(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编时间不超过5年),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暂时未能解决(含合约解决)住房的,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分配

第七条  符合入住条件人员,须按要求填写《兰溪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并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请租赁人才公寓须提交资料:

(一) 《兰溪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二)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兰溪市区无住房的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及共同租赁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同时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申请人还需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协议)、缴纳社保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租赁人才公寓办理程序:

(一)填表。申请人到兰溪人才网下载中心下载《兰溪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市人力社保局人才专窗提交申请。

(三)受理初审。市人力社保局人才专窗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初审意见。

(四)审批。市委组织部(招才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初审通过人员再次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审批意见。

(五)公示。市委组织部(招才局)将经审批符合租赁人才公寓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学历、工作单位和拟安排住房等情况在兰溪人才网、兰溪市人民政府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市委组织部(招才局)反映,市委组织部(招才局)、市人力社保局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六)分配入住。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委组织部(招才局)在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入住人才公寓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兰溪市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符合入住人才公寓条件的申请人凭《兰溪市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前往人才公寓管理中心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第十条  人才公寓租赁按照“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按照人才层次、引进时间、户籍及其家庭情况等因素进行打分,轮候分配。

第四章  租金及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房屋分配后,申请人须凭《兰溪市人才公寓租赁通知书》在一周内与人才公寓管理中心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住房的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明确租赁期限、退出要求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作为人才周转用房,住房期限最多为5年。租赁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半年一审核。租赁期满如确需继续租赁的,应在合同期满1个月前,再次向人才公寓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续租手续。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一定额度的履约保证金,退出房屋时返还(期间不计算利息);租赁人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年缴交租金;水、电、网络等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租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装修。承租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或改变内部结构,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租赁人要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八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有下列情形的,人才公寓管理中心应及时督促承租人退出人才公寓住房:

(一)租赁合同到期未办理续住手续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居住的或不缴纳租金的;

(三)承租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已在市区购买住房或单位已安排其它住房的;

(四)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五)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改变住房用途的;

(六)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七)在市区单位工作变动6个月及以上,未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

(八)承租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利用人才公寓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

(九)利用人才公寓为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违反人才公寓相关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

    (十一)其它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十九条   退出租赁的人才公寓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承租人向人才公寓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与人才公寓管理中心门办理退房手续,终止租赁关系。

    (三)退出房屋。承租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相关费用,租金结算至退房当月,并腾空租赁住房。退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四)报备。人才公寓管理中心每半年向市委组织部(招才局)和人力社保局报送人才公寓租赁和退出清单。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招才局)和市建设局定期和不定期对人才公寓居住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居住人才公寓条件的,及时取消其居住资格。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负责人在人才认定、房屋租赁过程中应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招才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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