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08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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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兰政办发〔2021〕29号),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现将《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此页无正文)
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兰溪市民政局
兰溪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日
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日印发 |
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以户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主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社区范围内户籍(不在此户籍范围内但符合本实施细则前政策规定、原已享受保障家庭继续保障);
申请人已婚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离异的,由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未婚的,单独申请需年满30周岁,申请人为孤儿的,可放宽至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一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户申请:①年龄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②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同住的。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兰溪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社区范围内无房产,或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
4.申请人的经营性用房、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外借资产等资产,人均不超过12万元人民币,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6万元人民币;
5.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社区范围内户籍且实际居住;
2.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7周年;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10周年;
3.在本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连续不间断缴费6个月以上;
4.本人年可支配收入(受理申请前12个月)低于上年度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本人在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社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父母无住房资助能力。无住房资助能力标准为:资助人员在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社区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
6.申请人的经营性用房、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外借资产等资产,人均不超过12万元人民币,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6万元人民币;
7.已婚的新就业人员按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
(三)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持有本市居住证;
2.在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范围内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参加本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受理申请前12个月)低于上年度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家庭在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社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
5.申请人(家庭)的经营性用房、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外借资产等资产,人均不超过12万元人民币,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6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 申请对象现有住房面积核定
下列在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社区范围内的房产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对象现住房面积: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私有房产面积(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面积部分);
(二)5年内(受理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有房产面积;
(三)待入住的期房面积(含拆迁安置房);
(四)5年内因拆迁领取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房产面积;
(五)5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房产面积或本人专有面积;
(六)新就业无房职工受市区城镇居民户籍的父母资助的住房面积。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申请对象拥有一辆15万元(以车辆保险单或发票为准)以上汽车或两辆以上汽车的,同一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车辆变更转移的,按家庭首次购买该车价格计算;
(二)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中认缴出资额超30万元的;
(三)申请时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上述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情况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及财政等部门适时开展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 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申请家庭所含人员如果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在办事窗口、浙里办、浙江政务服务网凭申请人和相关关系人身份证提出申请,填写《兰溪市公共租赁房申请表》、《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住房保障)》,提供相关身份信息材料,并书面授权相关部门核查。
申请人对申请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有效、合法性负责,如有虚报、漏报、瞒报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保障资格,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二)受理程序
市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处)负责受理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申请人相关材料移交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统一负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未就业无收入(在校学生、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除外)的,其月收入按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接收材料后11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对报告(其他相关部门从接收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对申请到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并将核对报告移交市建设局。
(四)复审确认
市建设局在收到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出具的核对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市建设局确认保障资格。
(五)异议复核
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对象,可申请复核。市建设局、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复核。
(六)轮候
实物配租摇号中,当房源不足时,已登记的符合公共租赁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进行轮候。低保户、一至二级残疾人、烈属、孤寡老人、见义勇为人员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优先配租。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起一个月内告知市建设局。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一)取得公共租赁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与市房管处签订《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租金、租赁年限、责任、权利等,并办理入住手续。公共租赁住房单次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统一配租,由市建设局统筹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转租。
(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市建设局将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
第六条 租金与租赁补贴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供应对象支付能力、市场租赁价格水平,按低于同区位同类住房市场租金一定的比例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局、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调整,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上述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区实际情况由市建设局和市财政局适时开展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主申请人为低保户的公租房保障家庭,经申请租金予以免收。
(四)单独申请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精神(智力)残疾三级以上的人员,原则上以租赁补贴方式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原则上以租赁补贴方式保障。
第七条 租赁与运营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三)承租人应遵守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费用减半缴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1.承租人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其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核查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承租规定的;
2.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经批准的;
3.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4.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5.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8.不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经催缴后仍拒不缴纳的;
9.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其他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推行市场化,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的。市房管处对物业服务机构进行量化考核,并依据合同约定拨付物业管理费。
第八条 动态管理
(一)动态核查主要包括保障对象主动申报和市建设局核查等方式。
动态核查主要是对在保对象收入、房产、车辆、工商注册出资(认缴)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继续保障、调整保障人口、调整保障面积、取消保障等决定。
1.保障对象主动申报
保障期内,当家庭情况发生下列变化时,保障对象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市建设局申报。
(1)申请人户籍迁出本市区的;
(2)保障对象有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
(3)保障对象有成员死亡的;
(4)保障对象购买车辆、工商注册出资(认缴)等超过规定标准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5)保障对象就业情况发生变化的;
(6)保障对象的保障类别(低保)发生变化的。
2.保障机构年度核查
市建设局每年委托浙江省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市建设局依据核对报告进行年度资格核查。
(二)根据在保对象动态核查结果,按以下方式分类执行:
1.保障对象拥有房屋产权、购买车辆、工商注册出资(认缴)等超出规定标准的,所有权人是申请人的成年子女,调整保障家庭人员;所有权人是申请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取消保障。
2.保障家庭成员户籍全部迁出本市区的,取消保障。
3.保障对象有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依据变化情况调整。
4.保障对象有成员死亡的,依据变化调整。
5.调减后保障人口仅剩未成年孤儿的,租金从主承租人死亡次月起至全日制学校毕业全额减免。
6.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停止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停保障,恢复就业后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
7.其他情况酌情处理。
第九条 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但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退房的,经市建设局批准,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从不符合保障资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期内租金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缴纳。
过渡期满不腾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市建设局可以依法做出行政决定,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附则
(一)公益类特定工种范围暂定为环卫、公交服务人员、行政执法、治安联防、消防聘用人员、社区就业援助员、交通协管员、医护人员及教师等,医护人员及教师是指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并实际在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等所辖社区范围内医院、学校从业的人员。
(二)本实施细则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