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07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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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材料
编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备注 |
1 | 申请人银行借记卡原件 | 1 | 申请人本人中行、农行、工行、建行的I类账户 |
2 | 申请人、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 1 | |
3 | 契税发票、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购商品房未领权证的提供) 原件 | 1 | 1.银行商业贷款首次提取时提供 2.办理公积金按月提取的不需提供 |
4 |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或他项权证)原件 | ||
5 | 1.公积金中心或贷款银行打印并盖章的上一年1月至目前月份已偿还贷款明细原件 2.公积金中心或贷款银行同意一次性提前还贷申请书及核实盖章的还贷明细原件 | 1 | 1.相关材料应有贷款账户账号、贷款余额 2.办理一年一次提取的,应提供第1项材料(金华市范围建行商贷的除外) 3.办理一次性提前还贷提取的,应提供第2项材料 |
6 | 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 | 1 | 1.配偶提取时提供 2.2017年1月后结婚登记的不需提供 |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提取材料。
2.经审核同意,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中心直接转入申请人银行借记卡内。
3.除身份证、银行卡必提供外,其他材料若联网系统能够查询到皆无需本人提供。
注意事项
※申请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除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银行借记卡原件和委托书(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实盖章)外,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领取房产证时间超过3个月后,再向银行申请办理的住房贷款的,不能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按月还贷提取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留足规定的保底金额。
※提取额不超过上一年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额。
※每年提取办理时间与贷款发放月份相同。
咨询电话:88902504 88899597
办理地点:兰溪市振兴路500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75-78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