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补偿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06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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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补偿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补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补偿的具体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街道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做好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补偿工作。   第四条 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经建造的未经登记建筑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第五条  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未经登记建筑,当事人能够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的,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一)土地权属证明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建房批准文件。

第六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的未经登记建筑,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第七条  同一个单体(幢或单元)内的单元套房,已经有套房领取过房屋权属证书的,同一单体内其它未经登记的套房可直接确认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第八条 因历史原因遗留的未经登记建筑,情况特殊确有正当理由需补偿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认定。

第九条 未经登记建筑按下列程序进行调查、认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方式告知当事人提供未经登记建筑建造审批情况、建造时间、建筑面积等相关证明。

当事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相关街道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共同认定。

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原始资料记载为准;原始资料未记载建筑面积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确定;原始资料未记载用途的,按初始用途认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补偿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将该未经登记建筑当事人、补偿建筑面积、房屋用途等基本情况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将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补偿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建立分户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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