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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复议局
2022-06-29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06-29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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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舒某隆
被申请人:兰溪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所作《处理意见书》,请求“撤销《处理意见书》,责令重新进行处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法制机构于2022年6月13日收悉。
经审查查明: 2022年5月26日,申请人通过政务热线反映:“女埠街道某村,兰溪到女埠县道有一个公路出水口,市民家农田在出水口下面。前几年县道改造,没有经过市民同意,公路段私自改变出水渠道,管道口变大了,导致市民的良田被冲毁。希望有关部门前来查看,解决该问题。”。2022年5月27日,兰溪市信访局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进行登记,后将该反映事项转送至被申请人处进行处理。2022年6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涉案处理意见书),主要内容为:根据《公路桥涵设计规范》要求,该处县道涵洞最小设计管径为75厘米,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望您理解。申请人对涉案处理意见书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信访平台截图、《处理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通过电话反映兰溪到女埠县道公路涵洞管径存在问题,要求有关部门前去查看并予以解决,系行使《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信访权利。被申请人收到兰溪市信访局转送的申请人的信访请求后,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作出涉案处理意见书,系信访事项处理行为,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人对涉案处理意见书不服,可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通过信访复查、复核途径寻求救济。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或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