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379010XA/2022-101380
市行政复议局
2022-06-29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06-29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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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钟某
被申请人: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的《终止调解通知书》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法制机构于2022年5月30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请求撤销的《终止调解通知书》,系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作出的处理行为,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就民事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或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