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不服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1133078173379010XA/2022-101378
市行政复议局
2022-06-29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06-29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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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沈某
被申请人: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投诉举报答复函》,于2022年5月17日通过信件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法制机构于2022年5月24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于5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2022年6月1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落款日期为2022年6月7日的《行政复议撤销申请书》,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撤回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