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兵不服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1133078173379010XA/2022-101377
市行政复议局
2022-06-29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06-29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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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任某兵
被申请人: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金公(交)行罚决字[2022]第330781290041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5月1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于当日收悉。2022年5月24日,经沟通协调,涉案争议已解决,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