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1133078173379010XA/2022-101373
市行政复议局
2022-06-29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06-29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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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金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兰市监处罚〔2022〕**号),于2022年3月2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于当日收悉。2022年3月23日,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